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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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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3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15:40: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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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迟某某明知原某某因醉酒驾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为帮助原某某锁逃避法律责任,通过王某某介绍李某某为原某某作伪证,后原某某指使李某某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并给予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作为报酬。

    迟某某在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某某等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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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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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性。构成妨害作证罪需要注意:

1)就行为主体来看:本罪中的“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而应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同样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同样不限于狭义的证人,指使被害人作虚假陈述、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指使翻译人作虚假翻译的,都成立妨害作证罪。

2)就行为内容来看:是指阻止广义的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除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以外,还包括以唆使、嘱托、请求等方法,只要在客观上起到了阻止作证或作伪证的效果。

3)就该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来说:两者的行为内容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向证人或被害人等具体人的诉讼活动的,则构成妨害作证罪。

    本案中,原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李某某为原某某作伪证的行为,侵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影响了诉讼进程,依法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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