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分享到:
点击次数:98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19:39: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报价,广东著名刑事律师,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月某日晚上,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在上述海域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毛某某驾驶一艘小机渔船,在汕头市某某区某某河附近海域(属农业部[2017]3号通告中的禁渔区),以放电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工作人员现场将毛某某抓获,并缴获小机渔船一艘、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约五公斤。

    后,渔政总队汕头支队将案件移送汕头市公安局,公安局某某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毛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报价,广东著名刑事律师,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法院裁判

    庭审中,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关于毛某某在休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作案工具及渔获物拍照、现场拍照、提取证据登记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

    人民法院认为,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毛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根据毛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的性质、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九个月。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报价,广东著名刑事律师,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评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为嫌疑人提供身份证开房,是否属“提供隐藏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