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签名需谨慎
作者:易杉 来源:赣州法院网
为朋友借款担保,到期未还,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的郭某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拘传。
2014年,辜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甘某借款75万元,并找到郭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满后,辜某只归还甘某35万元,尚欠40万元未还。后甘某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辜某归还甘某40万元及利息,并由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辜某未主动归还借款,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辜某到外地躲债。经法院多次催收,郭某均拒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法院执行人员将郭某拘传到法院要求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某却称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执行人员耐心地向其讲解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及担保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郭某以分期还款方式承担本金及利息65万元与申请人甘某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法官再次提醒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他人不能按时还款或者没有能力还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于是否为他人担保签名,一定要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因为担保后果有可能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