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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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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A分别从B等人处购得假冒X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Y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C。被告人C在明知所购得的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销售给被告人D;被告人D将假药销售给被告人E;被告人E将假药销售给相关患者使用。
被害人AAA在被狗咬后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死亡。患者在输注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被告人A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C、D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被告人E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其中,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C、D、E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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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A、C、D均对明知系假人血白蛋白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销售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争议焦点是E是否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E虽然陈述其不知道被告人D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但是,E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在首次向D购进人血白蛋白时就知道所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很大,且D也曾告知过药品有改装情况,知道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对病患起不了任何作用。
从D处购得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没有质保书和发票,知道这些药是假的。从供述的内容结合E的职业看,作为一名执业医师,E明知国家关于个人不得经营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药品,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仍然购进假人血白蛋白后销售,甚至在得知药品包装质量较差、同一盒药中出现不同批号和日期被退货后,仍然继续购进,足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知所购进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
此外,E在侦查阶段对其所销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药亦供认不讳,且其供述还证实自己在为患者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选择病情较轻的病患者使用,能够认定其明知所销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药的心理状态。
综上,被告人A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C、D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以及被告人E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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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故意的认定,不能仅仅依照行为人的供述,还应当综合整个案情和现有证据,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药品包装、药品本身的质量,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行为人确实明知生产、销售的是假药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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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