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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在尚未公开前,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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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58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8日09:43: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在尚未公开前,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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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2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指派,代表参与称十四所及其下属G集团与C公司过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陈某。

后刘某、陈某经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由陈某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共计614 022股的C流通股,抛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7 499 47922元。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陈某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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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中,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被告人刘某牵线的C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相对控股31.33%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法定重大事件;

从知情范围看,自2017年36形成《合作框架》初稿,到420C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该内幕信息的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具有秘密性,完全符合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法定要求;

从影响力看,因C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在2017522日复牌交易后,C股票连续10个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刘某关于其购买C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刘某知悉的信息不属“内幕信息”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某作为十四所与C县政府洽谈十四所重组C公司事项的G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刘某向被告人陈巧玲泄露该信息,共同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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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情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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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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