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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虚开50万发票后投案自首,检察院最后决定这样处理...
来源:中山检察 编辑: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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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7年3月,吴某某与他人经协商,约定双方在没有实际交易行为的情况下,以人才派遣服务费的名义,由对方经营的中山某咨询公司作为销售方(出票方),为吴某某经营的中山某工程公司作为购买方(受票方)虚开增值税发票。此外,双方还约定由吴某某按发票金额给对方转账,对方收款后次日扣除开票金额5%的费用后,将余款退回给吴某某。
同年3月27日,中山某咨询公司向中山某工程公司虚开了5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近50万元。吴某某接收发票后,于3月28日将首笔发票金额人民币近10万元转给对方;对方于同日将上述款项取出用于其他用途,后经吴某某多次追讨,均拒不退还。3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吴某某报案后,抓获对方,并从吴某某处扣押上述5份发票。
经税务部门认定,上述5份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认证抵扣。2017年12月4日,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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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过
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2月12日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认真审查,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并严肃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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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民营企业家,找人虚开发票行为与其企业经营活动有关联,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保护了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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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情节较轻。首先,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主要是用于企业成本费用入账。其次,经税务部门核实,被不起诉人未将涉案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尚未入账作相关费用列支、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再次,本案犯罪数额不大,吴某某虚开发票5张共计金额人民币约50万元,而该罪立案追诉标准为40万元。此外,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确有悔罪表现。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