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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获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张国宝;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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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藏于家中未使用,仍然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锋系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资料员。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锋为帮助南昌某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南昌某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气凝胶纳米保温隔热新材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解锁审批,在未取得核工业江西某勘察研究总院、江西省某工业设计院、江西省某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授权下,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江西省某工业设计院”、“江西省某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某勘察研究总院”三枚印章。后因南昌某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上述项目进行了施工现场人员解锁审批,刘某锋伪造的上述三枚印章藏匿于家中,未予以使用。
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枚印章所盖系伪造。
另查明,核工业江西某勘察研究总院和江西省某工业设计院、江西省某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公司、企业。
2018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在安义县学府大道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锋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刘某锋回答询问时言辞闪烁,民警遂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检查。至此,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上述三枚印章。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锋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三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