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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的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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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41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9日19:58: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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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的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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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指使马某、刘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进入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器材拍摄考试试卷并将视频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并将考题交由其和被告人张某组织的人员进行答题。

形成答案后,张某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等候在YZ中学考场周边的被告人包某,包某等人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相关考生。当日上午,考试院工作人员在崇明区YZ中学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

20179月10日晚,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于2000年9月制定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并非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不能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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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须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应当明确两点。

第一,“国家考试”的范围。国家考试一般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因此只有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才构成该罪名,在其他社会考试或自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法律规定”的含义。这里的“法律”应当作狭义解释,即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反,若不对考试范围作出限定,将各类考试全部纳入刑法保护,会使本罪的犯罪圈过大,模糊了刑法的打击重点。

二、中级会计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根据《会计法》的委任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其本质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会计法》中明确委任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包括有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资质的考试制度在内的国家会计制度,且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之一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作出了直接的规定。

中级会计考试的直接来源虽然是《暂行规定》,但是《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明确该《暂行规定》与《会计法》的本源联系。《会计法》与《暂行规定》相衔接,形成了一个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考试、会计专业资格与任职资质三者关系的完整链条,但其本质实际系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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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扩大解释为国家机关受法律委任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一,国家机关根据法律委任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该考试相对于法律本身而言,是一种“间接规定”。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解释为法律“直接”或“间接”规定符合基本语法规范,同时亦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认知范围,因此是一种合理解释。

第二,国家考试虽直接规定在受法律委任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中,但其本质上仍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以上虽然考试是直接规定在行政法规或规章中,但若该行政法规、规章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委任制定,且直接根据法律对国家考试作出了规定,那么该国家考试本质上与在法律中直接规定的国家考试并无实质差别。

第三,本案中涉及的中级会计考试虽然未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但是其组织主体为国家财政部,地域范围亦是全国,通过该考试取得中级会计资格更是被聘任为会计师的必要条件,由于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级会计考试能否为国家选拔好优秀会计人才,可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经体制甚至是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本案所涉中级会计考试,其是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考试,通过该考试选拔出优秀会计人才,于国家有利于国家会计制度的完善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于个人则可能直接影响到升迁、待遇、异地落户等方方面面。若在此类考试中组织作弊不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惩处,无法实现罪责相适应,且会给组织考试作弊的不法分子以反向引导,变相“鼓励”其铤而走险实施组织作弊行为,助长嚣张气焰,以致社会信用体系受到更加严重地侵害。

综上,相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委任、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则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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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中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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