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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面对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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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4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8日20:27: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面对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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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向吴某、赵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711月1日,苏某、于某再向吴某、赵某借款35万元。

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

吴某、赵某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2016年4月1日当晚,于某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某、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纠集郭某2、郭某1、杜某、张某3到大公司讨债。杜某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欢某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杜某还用手拍打欢某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欢某头发或按压欢某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22分,欢某、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并强迫欢某坐下,欢某拒绝。杜某等人卡欢某颈部,将欢某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欢某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欢某,欢某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杜某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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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欢某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欢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关于欢某的捅刺行为性质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欢某的捅刺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欢某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欢某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欢某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杜某等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欢某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欢某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中,杜某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其目的是逼迫苏某夫妇尽快还款;在欢某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欢某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

因此,欢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欢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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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定罪:本案中,欢某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捅刺,可见,欢某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欢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的实现,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认定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关于量刑: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本案案发前,吴某、赵某指使杜某等人实施过侮辱苏某、干扰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多次报警,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杜某当着欢某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虽然距欢某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欢某捅刺杜某等人时难免带有报复杜某辱母的情绪,故杜某裸露下体侮辱苏某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欢某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欢某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欢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多人伤亡严重后果,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欢某之母的严重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判处欢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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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中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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