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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交往名义谎称借款,不归还者实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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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71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5日20:20: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以交往名义谎称借款,不归还者实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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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柴某某于2014年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程某成为网友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告人柴某某利用被害人程某对其信任,虚构其在GZ市投资煤矿、开煤矿的事实,从2014年至20184月份期间多次以投资名义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共计2458500元,被告人柴某某将骗取被害人程某钱款用于养车、贩煤、购车、个人日常生活开销及赌博活动。

2016年开始被害人程某多次向被告人柴某某催要钱款未果20189月下旬被告人柴某某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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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柴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柴某某骗取被害人程某的财物,应予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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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中有关诈骗罪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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