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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增值税发票不可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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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6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3日20:07: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增值税发票不可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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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人季某在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小明介绍,从YY有限公司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2839897元,价税合计为23898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XX公司办理抵扣手续。

 

另查明,侦查机关已将XX公司抵扣的税款23万元予以暂扣。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季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未查证属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XX公司及上诉人季某的亲属退出了相应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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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单位XX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季某作为原审被告单位XX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是,参照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已与现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诉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单位XX公司、上诉人季某积极退清被抵扣的税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上诉人季某认罪悔罪表现及其住所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二审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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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中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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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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