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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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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因怀疑原GZ市公安局XX派出所副所长吴某在办理其经济案件时处理不公,遂捏造吴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其索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编写材料向有关机关投递。
WX市公安局和GZ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吴某启动调查程序,对吴某的工作、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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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其诬陷他人受贿的行为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所称吴某收受其钱款的事实共有书面控告材料两份、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笔录四份佐证,该四份供述笔录中其对于送给吴某钱款的形式、数额、地点及在场人员等细节描述前后不一。
在侦查后期的两份笔录及庭审当庭辩解中,高某虽形成较为稳定的“其在XX餐厅送吴某30万承兑汇票,周某、胡某在场”的供述,但该供述内容与在场人员周某、胡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均不符,周某、胡某的证言均证实吴某当场并未收受高某任何东西。
高某的有罪供述中曾承认为打击报复吴某而捏造事实的情况,且其称因考虑现金送人不方便而换成承兑汇票送给吴某,但在有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吴某收受如此大笔贿赂的事实与常理相悖,且亦无证据证明吴某收受了高某30万元的承兑汇票。
被告人高某捏造吴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广东省公安厅、GZ市公安局等机关反映,其欲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明显,且最终导致GZ市公安局和WX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吴某启动调查程序,严重影响吴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及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属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高某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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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