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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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非法收集公民身份证号等信息,使用这些信息在WY注册邮箱、在TB上注册TB账户、绑定某宝账户,之后,通过其在云网注册的网络店铺,以每个账号人民币0.2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这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身份证号,姓名等数据)的TB账号、某宝账号等,共计1042个,总销售金额4752元。
2017年8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号的家依法进行搜查,并从其家中搜查到被告人陈某平时用于出售他人信息操作的涉案电脑主机。
公安机关从电脑主机中调取了被告人陈某在云网上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品交易记录(包含数量、价格及公民身份信息)。
2018年6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七百零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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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犯罪的情况也日趋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为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莆田市审结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的法律实践,警示和威慑该类犯罪行为。
本案行为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他人牟利,虽然金额未达到5000元,但出售可能影响他人交易安全、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千余条,情节严重,依法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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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