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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犯罪既遂未遂量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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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8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1日19:01:3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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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既遂未遂量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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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829日,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广州市越秀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店,以出售该区YY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

 

同年10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越秀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2013年4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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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该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王某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

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王某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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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中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量刑幅度规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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