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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逃逸不一定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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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41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0日20:44: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不一定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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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超速驾驶K5XXXX号白色J牌货车沿YY县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庄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KGXXXX号A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田某电话报警至122报警台,随后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21时50分,田某主动到YY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YY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驾车行驶速度超过事发路段最高限速,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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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经查1.本案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于第一时间及时报警。2.其供述在报警后,没有及时投案。3.其在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未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关闭手机,交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综上,足以认定其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虽然之后又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事后终止逃逸并不影响对其逃逸行为的认定。对于其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认定。

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门就是根据田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田某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田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显然是对其逃逸行为重复评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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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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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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