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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通过网络指示未成年人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帮助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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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63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4日23:32: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网络指示未成年人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帮助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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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沈某某本身为吸毒人员,在自身吸毒的同时也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沈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有关制毒人员后,向其购进大量毒品。

沈某某在网络上通过某信息交流平台组建多个出售毒品的联系群,并招募有关的群管理人员帮助其处理订货和发货信息,沈某某在明知其所招募的群管理人员魏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让其从事有关毒品的运输以及线上交流群的管理工作,2018年7月中旬,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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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的故意,同时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对外销售毒品的,扩大了毒品的销售范围,造成严重损害,其在明知群管理人员魏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被告人沈某某依法成立贩卖毒品罪,并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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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对于毒品犯罪的处罚依据以及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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