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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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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82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5日20:41: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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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某某县出现生猪大量病死的情况,当地农民陈某某和赵某某为了避免损失,联系到违规从事生猪屠宰和香肠生产加工的魏某某,魏某某在明知该生猪属于病死猪的情况下,仍将其进行收购,并在陈某某和赵某某的帮助下将该病死猪肉加工成香肠对外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和魏某某三人在明知该猪属于病死猪的情况下,仍从事生产、销售的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虽然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同时多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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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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