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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毒者和贩毒者之间充当中间人,其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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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初,杨某某前往许某某家中,意图向其购买毒品。
许某某称最近风声紧,没有购进毒品。
杨某某毒瘾难耐,央求许某某为其介绍其他出售毒品的人员。
许某某于是带杨某某前往其他毒贩家中,通过许某某的介绍,杨某某从其他毒犯中获得大量毒品,当场吸食过后,杨某某携带大量毒品返程被公安干警依法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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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时毒品而进行非法持有的,其持有的数量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作其购买、持有毒品提供帮助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许某某认为:自己是在杨某某的授意下,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帮助的,法律并为规定处罚吸食行为,自己的帮助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同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时杨某某,自己并没有非法持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要求两人之间具有相同的实行行为,而是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结成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共同体。本案中,许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携带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其为杨某某与卖方之间进行介绍,帮助杨某某购买毒品并持有的,属于帮助犯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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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为帮助杨某某购买吸食毒品、持有毒品的行为提供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主犯杨某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定罪,同时适用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