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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嫌疑人串供后又恢复之前证词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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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盗窃等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赵某某的父亲找当当地的看守所干警陈某某,向陈某某了解赵某某的基本情况后,赵某某的父亲请陈某某向在狱中的赵某某的传递纸条,与同案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串通作证。
陈某某答应后,次日趁人不备时,将写有串供信息的字体分别交给赵某某以及起同案嫌疑人。事后在公安机关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赵某某推翻了之前的供词。
但是在公安机关讯问赵某某的同案犯时,其又恢复了之前的供述。公安机关从其处获知是因看守所干警陈某某向其提供串通的字条才出现赵某某的翻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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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负有查禁职责的人。多次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和字条,进行串供,帮助其逃避处罚。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虽然陈某某曾向赵某某和其同案嫌疑人提供串通信息,但是其同案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再次找其进行谈话时又恢复了之间的供述,并未对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和字条,进行串供,帮助其逃避处罚,依法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为嫌疑人提供信息,帮助其串通作证,干扰刑事侦查的行为,但是由于嫌疑人在翻供后又恢复供述的,没有对该案件最终结果的认定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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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1)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