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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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重庆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54条,从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流程和询问规则等七个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规范进行了细化。
《规定》列举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七种情形,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的申请主体是控辩双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在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规定》从时间、审级、安全、经济四方面,对法院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的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未予审查、未通知或未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应当出庭证人出庭,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庆高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出庭、训诫及司法拘留等措施。出庭作证证人涉嫌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