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
2010年年底,周某某在担任某某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林场看守期间,从不同人手中购买了三支能发射子弹的半自动步枪,供自己闲时打猎使用。
2017年7月中旬,周某某在收听广播时意识到自己私藏枪支是非法行为,于是向当地警方主动上缴了该三支步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审理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担任某某生态环境保护区林场看守期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结合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以行为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非法持有枪支是持续的犯罪行为,该非法持有枪支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案发,因而不存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问题。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状态一致在持续的过程中,因而未超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