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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民间借贷的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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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13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31日00:01: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民间借贷的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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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孟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途,并承诺返还出借人高额利益为诱饵,骗取大量资金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赃款均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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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其与多名出借人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并且自己以真实身份进行借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于进行公司运营,并作出支付高额利息的虚假承诺,实则将该借款用于赌博挥霍。被告人孟某某与其出借人之间虽然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是其实际上是以借款合同之名,掩饰隐瞒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故被告人孟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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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对于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区分,核心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该主观目的存在与否的判断,要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具体而言,从法院的裁判思路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审查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2)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3)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

(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5)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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