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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故意给他人网店恶意刷单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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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05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31日00:05: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给他人网店恶意刷单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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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郑某某在某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成立了AA网店,其发现有一家BB网店与自己网店的主营业务相似,存在竞争关系。为打击BB网店的经营,郑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购买BB网店的产品,导致某某网络购物平台认为BB网店存在虚假交易的刷单行为,导致BB网店被封号限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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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经营利润,打击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以恶意刷单的方式造成其竞争对手网店被平台查封,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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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以恶意刷单的行为打击其竞争对手,造成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网店被限制经营,以不正当的手段影响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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