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在运输的过程中将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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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在某某建材公司任职,主要负责木材的运输。
一日其在运输木材的过程中,在朋友胡某某诱导下,将木材从车上卸下,并灌注同等重量的水以代替木材,伪造车上的货物是木材的假象送至某某施工队处,该施工队经过称重后将货物验收。魏某某事后将卸下的木材卖给了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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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运送某某建材公司的木材过程中,窃取部分木材后,再往承运车辆事先加装的水箱中注人等重的水,之后将木材运送至某某施工队的施工场地,该施工队经过称重后将其收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通过调包货物的方式,将在运输过程中代位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法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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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位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据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在第一种普通侵占行为中,行为人基于对他人之物存在的事实或法律上的支配,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某某建材公司负责运输木材的职员,其在运输的过程中负有对该木材代为保管的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通过调包的行为将财产的占有非法变为所有,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