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受贿金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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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上旬,冯某某就任某某县县长。其朋友朱某某让冯某某帮忙,想取得当地森林木材的开发权限。
朱某某预先支付了冯某某100万元的金额,用于支付办理开发权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当地的森林木材的开发权限被他人取得,冯某某与朱某某商议退还该钱款,由于在办理开发权的过程中花费了一些钱款,双方约定将实际存留的钱款退还。但冯某某一直未将该笔钱款退还给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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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辩称:自己并未占有该100万元,该钱款有其他用处,并且自己已经与朱某某之间达成的退还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金钱已经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于在办理开发权限的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一部分费用,故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剩余金额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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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中无论行为人事后是否达成退还钱款的协议,都不能改变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钱款已经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实质,因此被告人冯某某依法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