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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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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7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3日22:40: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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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郑某某听说制药行业利润较高,便伪造了AA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骗取了当地BB制药公司的信任。

    郑某某从外省购进了一批工业废料,将其冒充某某药品的原料销售给BB制药公司。

    BB制药公司利用这批“药品原料”制造药物投放市场后,造成多人病情加重,数十名患者死亡的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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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利用工业废料冒充制药原料销售给制药企业,导致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首先自己并不知情该工业废料毒性的剧烈程度,不知道将其制成药品会导致数人死亡;其次,具体将其制成药品的是BB制药公司而非自己,是BB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导致数人死亡的,自己的行为与数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工作性质、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其应当认识到工业废料本身含有毒性,不能作为制药原料使用,但其仍将该批原料出卖给BB制药公司用于制造药物;同时BB制药公司在制造过程中虽未检测出该药品含有毒性,但不能否定郑某某将工业废料冒充药品原料最终导致不特定人群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郑某某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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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虽不明确知晓具体的法益侵害程度,但其在明知工业废料含有毒性不能用作制药的情况下,仍放任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具备间接故意;同时虽然在郑某某行为和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介入了BB制药公司的制药行为,但是其行为并不能足以阻且该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仍成立因果关系;将该批含有工业废料的药品投放市场后,侵犯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法益,因此被告人郑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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