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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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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12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3日22:23: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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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吴某某入职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中主要负责运行渠道的开拓。

    一日在吴某某加班过程中,发现其主管桌上放有公司库的钥匙,吴某某趁他人不备,将该钥匙取走,打开保险柜并盗走其中的财产。

    事后,该科技公司报警,将吴某某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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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专员,不具有保管保险库钥匙的职责。被告人吴某某趁他人不备,拿走保险库钥匙并盗窃其中现金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自己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应成立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界定被告人吴某某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由于被告人吴某某仅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专员,其工作的职责并不包括保管保险库的钥匙,其趁让人不备私自窃取保险库的钥匙并盗窃其中现金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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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具体而言是指:“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而在本案中吴某某趁他人不备窃取保险库钥匙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吴某某无权占有该钥匙,其并不具有保管保险库钥匙的职责。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便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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