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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男子偷换夜市二维码,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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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77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1日13:5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两男子偷换夜市二维码,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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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某市某夜市摊主发现,顾客明明扫了二维码付钱,但摊主手机却未收到钱。周边十几名摊主均反映自家二维码被调包。市公安局某分局调查发现两男子趁夜偷换二维码,回家坐等“天上掉钱”。目前,两人已被刑拘。

两男子自以为生财有道!偷换夜市二维码,回家坐等天上掉钱,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那么,这两男子犯了什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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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男子偷换店家二维码行为,是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关于这个问题,分为两大阵营:

一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偷换夜市摊主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应定盗窃罪。

另一方则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骗人即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是夜市摊主的二维码),消费者基于行为人的偷换二维码的欺诈行为,并处分了财务,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骗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诈骗罪。

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出现了新的犯罪模式,某市法院对此类案件,认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主要理由:

首先,犯罪嫌疑人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犯罪嫌疑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第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所谓诈骗,即有使诈的行为人、有受骗的人。犯罪嫌疑人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接触,除了掉换二维码外,犯罪嫌疑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犯罪嫌疑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犯罪嫌疑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涉案的两名男子,将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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