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中,侦查前退赃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日,宋某以帮助柯某办理某银行信用贷款为由,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金某帮柯某刷银行流水。第二天上午,金某向柯某银行卡转账六万元,宋某随即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该六万元全部转出。
当天,金某觉得被骗,联系宋某,宋某拒不接电话,金某往宋某手机发信息,也无果。金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宋某通过短信息得知金某报警后,随后向柯某卡内转回一万元,宋某取走其余五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华南刑事律师网】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以实施诈骗行为时,所诈骗到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本案中,对于宋某在案发前、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的钱款,应当以案发前、案发后退赃作为量刑情节。关于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宋某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前,犯罪既遂后返还赃物的,不影响既遂,也不影响对数额的认定,宋某的诈骗数额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之中予以认定。
因此,本案中,宋某的退赃,应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即宋某的犯罪数额为六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华南刑事律师网】
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宋某的行为已完备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在犯罪既遂后返还赃物的,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既遂,也不会影响对数额的认定。
诈骗的数额应在既遂时已经确定,即诈骗行为完成时所确定的数额,致于所骗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定罪,被告人在归案前退赃的,可作为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