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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串通方式出卖被查封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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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9年,吴某是某房地产公司大股东,持有该房地产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权,该房地产公司主要从事商铺和写字楼开发,吴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该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2011年,法院裁定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套商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某在明知3套商铺被查封的情况下,与高中同学罗某商议,以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罗某签订了虚假的商铺《认购合同》,并出具虚假的六十万元购房款收据(经鉴定,该商铺价值一百三十万元)。其后,罗某以虚假的《认购合同》及收据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裁定驳回罗某的执行异议,并认为吴某明知商铺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非法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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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变卖、转移、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
本案中,吴某虚假买卖商铺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即“变卖”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中所谓“变卖”,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以各种形式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无论商铺买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只要从事实上或形式上变更了或者欲变更被查封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即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中的“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