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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陈某走私某动物皮一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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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4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5日12:36: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审理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走私罪

审理程序:

一审

被  告:

林某

陈某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陈某。

审理经过

被告人林某、陈某,因走私某珍贵动物皮一案,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5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996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陈某合资购买“某某”号机船一艘。19966月12日,林某依约前往深圳与香港私运分子张某(在逃)接见会面。张某托付林某偷运珍稀动物皮1张到香港。林某表示同意。当日,林某将张某之托奉告陈某,陈某亦表示同意。当日晚9时话,林某与陈某依约前往某大酒店会晤张某。经密谋,双方商定交代私货时刻、地址。1月13日正午,张某在深圳蛇口将1某珍贵动物皮装在尼龙袋内,交给林某和陈某。林某指派陈某将尼龙袋藏于机船的夹层暗仓内。随之,两人驾船避开海关监督,非法从珠江口偷运出境。当船行至大铲岛邻近海面时,被广州海关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抄获的赃物等证实,被告人林某、陈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坚决无视国家法律,违背我国海关法规,将珍稀动物某宝贵动物皮,偷运出境,已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的私运罪。某宝贵动物是十分宝贵稀少的野生的动物。被告人明知某宝贵动物皮不能出口,竟偷运出境,情节非常严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榜首条榜首项的规则,应从严惩办。林某、陈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秩序,按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可以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中第六十条的规则,抄获的某宝贵动物皮和被告人违法所用的资产,应当马上予以没收。

1997年11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私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陈某犯私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抄获林某、陈某私运的某宝贵动物皮1张和私运工具“某某”号机船1艘,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陈某并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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