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审理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走私罪
审理程序:
一审
被 告:
林某
陈某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陈某。
审理经过
被告人林某、陈某,因走私某珍贵动物皮一案,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5月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996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陈某合资购买“某某”号机船一艘。1996年6月12日,林某依约前往深圳与香港私运分子张某(在逃)接见会面。张某托付林某偷运珍稀动物皮1张到香港。林某表示同意。当日,林某将张某之托奉告陈某,陈某亦表示同意。当日晚9时话,林某与陈某依约前往某大酒店会晤张某。经密谋,双方商定交代私货时刻、地址。1月13日正午,张某在深圳蛇口将1某珍贵动物皮装在尼龙袋内,交给林某和陈某。林某指派陈某将尼龙袋藏于机船的夹层暗仓内。随之,两人驾船避开海关监督,非法从珠江口偷运出境。当船行至大铲岛邻近海面时,被广州海关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抄获的赃物等证实,被告人林某、陈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坚决无视国家法律,违背我国海关法规,将珍稀动物某宝贵动物皮,偷运出境,已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的私运罪。某宝贵动物是十分宝贵稀少的野生的动物。被告人明知某宝贵动物皮不能出口,竟偷运出境,情节非常严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榜首条榜首项的规则,应从严惩办。林某、陈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秩序,按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可以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中第六十条的规则,抄获的某宝贵动物皮和被告人违法所用的资产,应当马上予以没收。
1997年11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私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陈某犯私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抄获林某、陈某私运的某宝贵动物皮1张和私运工具“某某”号机船1艘,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陈某并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