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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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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29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0日18:49: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秦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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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因本案于20157月被羁押及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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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6月作出(2016)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追缴犯罪所得20897000元发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损失的,责令被告人秦某某向发还清单所列被害人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20897000元为限。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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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未获得相关公司票务署理的资历,于20148月开始,通过对外声称其有贱价的珠海长隆、番禺长隆以及香港迪士尼乐土等套票出售,以发送微信让其下线等人为其宣传、以买十送三、买十送一的优惠方式或以低于其本钱的价格出售套票的方式,大量收取下线等人预定的套票金钱,至20156月,被告人秦某某已拖欠于某1、黄某1、刘某1所垫支的酒店住宿款200余万元,秦某某在明知其无履约才能的情况下,于2015630日与张某1、林某签定《署理合同书》及《迪土尼乐土套票出售署理合同》,约好秦某某分别以人民币75万元、31.16万元人民币向张某1、林某出售1000张珠海长隆套票及380张香港迪士尼乐土套票,秦某某将部分金钱用于偿还其个人债款后,因秦某某没有才能付出旅行社等相关费用,故导致已向秦某某购买上述套票的被害人,于201574日之后无法按约好出行,秦某某除退回部分金钱外,其他金钱未交还,经判定计算,已形成共计24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0897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判定定见等依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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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请求情况

秦某某上诉提出:1、本案诈骗金额不应该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20897000元,应该是400多万。2、秦某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占有本案事主的钱款。

秦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秦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秦某某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在转售套票时具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在转售套票后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秦某某没有将所得票款挥霍、挪用,也没有携款潜逃,上诉人秦某某未履行合同存在客观原因。上诉人秦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对涉案金额认定有误,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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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秦某某未获得相关公司票务署理的资历,于20148月开始,通过对外声称其有贱价的珠海长隆、番禺长隆以及香港迪士尼乐土等套票出售,采纳发送微信让其下线或朋友为其宣扬、买十送三、买十送一的优惠或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套票等方法,大量收取下线或朋友预定的套票金钱。因为上述景区的套票价格起浮,至20156月,上诉人秦某某已拖欠于某1、黄某1、刘某1为其垫付的酒店住宿款200余万元。上诉人秦某某在明知其无履约才能的状况下,仍继续于2015630日与被害人张某1、林某签定《署理合同书》及《迪土尼乐土套票出售署理合同》,约好上诉人秦某某别离以人民币75万元、31.16万元人民币向张某1、林某出售1000张珠海长隆套票及380张香港迪士尼乐土套票。秦某某将收取的部分金钱用于归还其个人债款后,已没有才能付出旅行社等相关费用和实现套票。向上诉人秦某某购买上述套票的被害人,于201574日之后均无法按约好出行。上诉人秦某某除向部分被害人退回部分金钱外,尚有巨额金钱未能交还被害人,经判定计算,上诉人秦某某在本案中形成24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20897000元。

以上现实,有原公诉机关供给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奉告书,证明:201577日,公安机关通过作业发现秦某某于2016630日与张某1、林某签定《署理合同书》、《迪士尼乐土套票出售署理合同》,秦某某向张某1、林某出售1000张珠海长隆套票及380张香港迪士尼乐土套票。这以后秦某某将收到的合同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款。

2.客户计算表表格,序号合计445人,由秦某某签认,承认该表是其的客户

3.签定日期为2015630日,秦某某与林某签定的《迪士尼乐土套票出售署理合同》。被害人林某签认由其供给,与原件相符。

被害人林某供给签定日期为201575日的欠条复印件,内容为:秦某某因出售珠海、番禺长隆、香港迪士尼乐土套票合计收取李某2和林某估计费用150万元整,因无法保证已订人员的出行,赞同全额退款。

4.签定日期为2015630日,秦某某与张某1签定的《署理合同书》(珠海长隆海洋王国套票),被害人张某1签认由其供给,与原件相符。

被害人张某1供给签定日期为201575日的欠条复印件,内容为:秦某某卖给张某1的珠海长隆、香港迪士尼、番禺长隆的套票,因为无法实现,现容许全额退款,总额为180万元整。

5.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到案通过》,证明:该局经侦大队于201576日依据珠吉派出所供给的状况,由经侦大队告诉秦某某到该局阐明状况,同年77日上午9时许,秦某某自行到该大队阐明状况,在到案过程中无逃跑,无抗拒抓捕行为。

6.人员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广州公安查控人员三查登记表、违法人员前科核对记载,证明秦某某的身份状况。

7.调取依据告诉书、被告人秦某某的安全银行帐户62×××84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至201577日该账户余额为0.99元。

协助冻住产业告诉书(回执),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的安全银行帐户62×××84被依法冻住。

调取依据告诉书,后附光盘1张(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协查函,编号:**),内容为秦某某付出宝账户185×××@qq.com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

8.证人刘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36×××83)自201511日至201576日明细清单。

9.广州市生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交易登记表,证实:广州市生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交易3368次,总金额为8462263元人民币。

10.证人黄某1的华夏银行账户(账号:10×××60)自2014111日至2015626日的明细账单。

11.国内旅店住宿登记表(由七天连锁酒店提供,证人刘某2签认),证实:2015751710秦某某、吴某入住七天连锁酒店广州东圃客运站店550房。

12.曹某等人的个人说明、欠款说明清单等材料,证实:秦某某欠多名客户款项的事实。

13.459名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包括报案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记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秦某某及报案人。

15.由证人朱某1提供的番禺长隆套票、珠海长隆套票、香港迪士尼套票自201412月至2015年未出行情况的统计清单,证实:番禺长隆套票数为1451套,珠海长隆套票数为6080套,香港迪士尼套票数为1411套,珠海企鹅套票数为831套,迪士尼三日两晚351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1的证言:我与秦某某是2011年在广之旅公司办理旅游业务时认识的。20144月,秦某某说公司有业务要和我合作,同年8月,我开始帮她订房,一直持续到201565日,每月有约30万元的订房额,多的时候一个月有约170万元的销售额,我和秦某某的交易量约900万元。秦某某没有和我们公司签订合同。我主要为秦某某提供订番禺的广州长隆酒店和珠海长隆横琴湾酒店的客房,有时会帮她订香港迪士尼乐园酒店的客房及车票。秦某某向我提出订房需求后,我按不同季节的行情报价给她,报价和我们对外销售的价位一样,没有给秦某某特殊的价格优惠。珠海长隆横琴湾酒店在20156月两大一小间房的家庭套餐大概要2500元,这种房现在要3000多元,海景房更贵,具体要看房型、季节。听说秦某某将产品打包以半价出售。201565日订房款50多万元在201573日付清,秦某某没有欠我们公司的钱。我们通过电话和QQ联系,秦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37××××1613,秦某某的QQ18×××03,她是通过网银支付订房款。

2.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生生国际旅行社的销售经理。20147月通过朋友介绍加了秦某某的微信,她是做套票生意的。秦某某下单,我们公司帮她订房。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合同,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公司和秦某某合作至今为止帮她订房3368套,交易总额是8462263元人民币。秦某某是我们公司的大客户,每次订单的款总能及时到账,订单数也不少。20154月下旬,她的钱款开始迟延交付,她说是因为订单数加多,资金周转不过来,201573日交完款,她陆续欠我们公司77万元。秦某某给完最后一笔钱之后跟我们联系,叫我帮她订房,因为她没有给钱,我只帮她订了一部分。我们与秦某某转账账户有秦某某平安银行账户(62×××87)、我的账户(刘某1,工商银行95×××)、公司的账户(张某3,工商银行62×××)。秦某某的手机号码是137××××1613,微信号×××。秦某某通过微信发订房的信息,包括酒店、房型、日期、入住客人名单给我,我会报价给她,秦某某再确认订房信息,我就会为她订房,秦某某让我帮她订的主要是香港迪士尼乐园酒店、广州长隆酒店、珠海长隆横琴湾酒店等的客房及早餐。我在我们旅行社和有关酒店的合同价基础上加12点报给秦某某,价格有变动,周末和平时不一样,例如为秦某某订的2015612日詹某入住的珠海长隆横琴湾酒店度假海景房13人海洋王国套票是2076元;为秦某某订的2015617日邱嘉旺入住的香港迪士尼酒店(园景房)1间含早餐是2950元;为秦某某订的2015613日梁嘉莉入住的广州长隆酒店(狩猎房)1间活力家庭游是2510元。秦某某是以套票名义对外销售的,会加上门票、晚餐、车某等,她套票的销售价比我给他的价还要低30%以上,如2015612日詹某入住的珠海长隆横琴湾酒店度假海景房13人海洋王国套票,秦某某加上晚餐的套票才销售1600元左右,而那里的晚餐3人就要800元左右。

3.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是香江旅行公司财务。201411月,我经过朋友介绍向秦某某以买十送三购买60多套珠海长隆某套票(均已成行)认识了秦某某,秦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37××××1613,均匀每套831元。秦某某的QO18×××03,她说是做安全稳妥的,同时帮别人购买珠海长隆游乐土套票、番禺游乐土套票、香港迪士尼游乐土套票获取赢利。201412月开端,秦某某经过我在珠海长隆酒店订了一批自助餐;20156月,秦某某叫我帮她订房(买珠海长隆游乐土套票、番禺游乐土套票的人)一向到现在,我帮秦某某订房订餐是挣取劳务费。秦某某经过银行卡结算,每次结算都比较准时,我与秦某某的银行卡结算约有人民币300万左右(我的华夏银行卡,卡号:62×××87,秦某某的是安全银行,卡号:62×××84),之前秦某某直接转到旅行社的约有几十万元。201556日,我垫支番禺长隆酒店住宿费用138000元;同年66日,秦某某向我预订番禺长隆酒店的住宿费用12万元人民币;同月27日,预订珠海长隆某住宿费用12.5万余元;同年73日,我预订的珠海长隆某住宿费用30万元;同月4日,我为秦某某垫支了(珠海长隆、广州长隆、迪士尼)三大乐土的部分游客的住宿费用,大约10万元左右;我之前向秦某某购买的未成行的珠海、广州长隆、迪士尼套票大约8万元左右。上述秦某某向我预订的酒店住宿,我均已经过旅行社向酒店预订了住宿,她的客户均已成功出行。秦某某提前23天奉告要订的房间、自助餐等,我向旅行社下订单,旅行社向我报价后,我在旅行社给我的报价上加100元至200元左右向秦某某报价,她就依照我的报价经过银行转账、付出宝、微信等方式向我付出费用。秦某某没有与我签定相关合同。旅行社、长隆酒店的住宿费用均是浮动的,我没有办法预估酒店住宿的报价,每次秦某某找我订房,报价均是不相同的。我报给她的价格番禺长隆2200元至3900元左右、珠海长隆分企鹅酒店和横琴湾酒店、企鹅酒店是1300余元至1800余元、横琴湾酒店是1800元至3000元不等、香港迪士尼价格是4000余元一套。秦某某对外宣传的费用一向是番禺长隆1480元至1680元左右、珠海长隆(企鹅以及横琴湾)是1680元至1880元左右、香港迪士尼是2380元左右。秦某某还曾给我买十套送三套、买十套送一套的优惠。秦某某出售的价格低于从我处订的房间价格,我提示过她。

证人黄某1201585日出具声明称其与秦某某之间是经济业务的来往,因此产生纠纷属经济纠纷。

4.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于20157516时至6日清晨0时在七天酒店上班。当天下午1710分,秦某某到店入住526房后,她打电话说要二人住,要换房,我给她开了550房。秦某某到房间后,一名叫吴某女子到550房找秦某某。之后,有名女子到前台说要找秦某某,我叫她自己联络。公安人员到550房查看时我才知道房间内共有15人。秦某某开房时没有与别人争持,我没有发现550房的人是否有争持及其他过激行为。

5.证人曾某1的证言:20153月,我妻子卫某1经过微信向秦某某购买珠海长隆、香港迪斯尼、番禺长隆的旅行套票(算计总价为人民币90万元),咱们帮朋友买的以及我自己买的在73日之前均能按期动身入住,但73日呈现悉数预定到酒店的游客均无法入住,经咨询秦某某并根据秦某某指引叫客户自行先按乐土正价购买,秦某某会全额交还该费用,但一向没有实现。由于客户是经过卫某1向秦某某购买的套票,所以卫某1先行垫支10万左右,再向秦某某要回,但秦某某一向延迟甚至不接电话。至74日下午秦某某才接听电话,相约于75日正午碰头说清楚。75日早上,别的一个跟咱们相同遭受的人说秦某某约了她们碰头借钱,咱们立刻赶过去当面了解。到达后,秦某某许诺在当天1930分把咱们垫支的费用大约10万先行退回,余下未出行的套票大约90万在15天之内全额交还。之后,秦某某拿手机打电话筹钱,一向比及下午4点左右,咱们提议跟秦某某回家等她筹钱,但秦某某回绝,说不能让她家里人知道。经过洽谈,咱们一同到银河珠村一家7天酒店,她自行去开房间,在房间持续打电话、发信息筹钱。咱们7个人跟她上房间等候音讯。7时左右,秦某某约了8个跟咱们相同向她买了旅行套票的人过来,咱们看见人数多,金额大,咱们说要报差人处理,但秦某某要咱们给时间,她有钱退给咱们,她不能有案底的,叫咱们列明一切金额,她可先行交还之前咱们垫支的费用。咱们看她苦苦哀求就答应,等着等着差人参与,叫咱们一同到派出所。现在为止,秦某某还有90多万元的套票没有实现,向秦某某购买套票没有合同、发票。

6.证人朱某1的证言:秦某某延聘我帮她计算客户的出行状况,每月工资2300元,我从201412月开端帮她计算人数。客户报名,供给身份证、联络电话、房型、天数、房间数、人数、是否带着小孩、动身日期等,我整理好资料,将名单报给旅行社,由旅行社订房,客户有意见的话由我和旅行社交流处理。秦某某出售的套票品种有香港迪士尼一晚和两晚的套票、番禺长隆一晚的套票、珠海横琴湾一晚的套票、珠海企鹅一晚和两晚的套票。旅行社的联络人是广之旅的于某1,她担任珠海长隆及番禺长隆的订房(含门票)和香港迪士尼的跟车、门票;生生国旅的刘某1,担任香港迪士尼的订房及早餐;香江国旅的黄某1,担任珠海长隆的晚餐、午饭及番禺长隆晚餐,企鹅酒店订房及晚餐,秦某某和他们结算。秦某某出售上述几个乐土包含门票、住宅、早、晚餐及来回的车费,但旅行社不包含上述这些,要分隔订。秦某某出售的这些门票的价格分别是香港迪士尼一晚2280元、两晚2800元(买101);番禺长隆一晚的套票1580元(20152月份前买103,后是买101);珠海长隆一晚的套票1280元(20152月份前买103,后是买101);珠海企鹅一晚的套票1480元(这个是本年6月份才搞的,买101)。上述的这些套票是全包的,网上的套票不包餐,是分隔的,要是加在一同的话,大约是秦某某出售价格的一倍,我不知道为何秦某某亏本都要做。我收了客户的款后转到秦某某在安全银行开设的账户,客户从201573日后未出行的原因是没有付出旅行社的费用。我计算未出行人数包含香港迪士尼一晚的有1411套票,两晚的有351套票,珠海长隆一晚有6080套票,珠海企鹅的有765套票,两晚的有66套票,番禺长隆一晚的有1451套票。我所知道的秦某某的下线有林某、陈某2、张某1、陈某1

证人朱某1出具的声明为秦某某求情。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和老公李某22014年认识秦某某,秦某某称有渠道贱价弄到珠海长隆、番禺长隆以及香港迪士尼乐土的套票,我俩经过秦某某成功拿到珠海长隆贱价套票并去珠海长隆体验了一次,我俩以为套票与原价票差价较大,若能大量出售能得到相当可观的赢利,便开端为秦某某代销这些套票并取得赢利。在此期间咱们向秦某某交了约人民币120万元的珠海长隆、番禺长隆以及香港迪士尼乐土的套票票款,但未出行运用。2015630日,我与秦某某签定包出售香港迪士尼房间的署理合同,合同大致内容为我向秦某某承包了香港迪士尼380套套房并交纳人民币311600元的包房费,迪士尼套票是201571日开端出售,2015817日才干出行。我签定合同后开端出售香港迪士尼套票。201574日前能够正常运用的珠海长隆套票,74日开端无法运用。我有大量客户201574日到珠海长隆运用那些套票时,被珠海长隆奉告无法运用这些套票。我即联络秦某某,秦某某让我先代为垫支费用人民币15万元,她许诺在20157522时前会以汇款的方式还给我。因秦某某在同月2日向我告贷人民币4万元,这些事让我觉得工作奇怪,便联络了一些也为秦某某代销的人员,咱们都呈现了相同的问题,咱们便联络秦某某面谈,秦某某却把咱们代销人约见时段分隔,不与咱们一同面谈。咱们通知客户75日不要运用秦某某供给的套票,但仍有部分客户前往却无法运用,我只能再垫支了人民币5万元。201575日早上8时,代销人员张某1奉告她见到秦某某,我和几名代销人员为求本相及退款相约立即前往与秦某某洽谈,当天约9时许,我与李某2、卫某1夫妇、叶某共7人见到秦某某,咱们就74日和5日代垫支费用问题、停止合同问题及偿还未出行套票款问题和秦某某商谈,秦某某许诺晚上1930分将咱们代垫支的金钱偿还咱们,但合同的费用和未出行套票款未达到一致,秦某某许诺合同停止的包销香港迪士尼包房套票所交纳的费用和还未出行套票金钱于15天内偿还,咱们想断定收到代垫支的金钱,提议到秦某某家中等,但秦某某不愿意给家人知道这工作,后到七天酒店等。秦某某欠我签定包销香港迪士尼所交纳的包房费人民币311600元、珠海长隆、番禺长隆以及香港迪士尼乐土未出行套票票款人民币120万元,201574日代垫支的人民币15万元和5日的人民币5万元、72日还向我告贷的4万元,合计人民币1751600元。与秦某某的买卖是经过我的招商银行账号(户主名为林某,卡号为62×××28)和李某2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到秦某某在我国安全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开户的我国安全银行账户,卡号为62×××842015630日下午14时许,运用李某2账户(户名为李某2,卡号为62×××38)以网上银行面对面转账311600元给秦某某。201576日,我与秦某某洽谈后签定欠条,内容是秦某某因出售珠海长隆、番禺长隆及香港迪士尼乐土的套票共收取了我和老公李某2人民币155万元整,因无法保证已订票人员的出行,现赞同全额退款。我没有强逼她写,秦某某彻底自愿。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林某辨认出被告人秦某某。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411月,同事告诉我们说微信账号为×××,微信名字叫nana的人(真名叫秦某某)在微信上卖珠海长隆特价的套票,包括珠海长隆海洋王国2天的门票、横琴湾酒店早晚自助餐和大马戏的门票,2个大人一个小孩共同使用,价格1380元一套,买十送三,我和同事纷纷向秦某某买票,我把特价套票消息在家长QQ群分享,大家买了100多张票。我们一家三口用买来的套票在20151月去珠海长隆海洋王国顺利入住和游玩,我们都很信任秦某某。20155月,秦某某在微信上跟我推销特价套票,我将特价套票的事告诉微信群的人,微信群里的人纷纷向我买票,越买越多,我会向买票的人适当收取一点差价,我把套票款转账给秦某某约为人民币171万元。在收到款项后,秦某某会给套票对应的序列号给我,我凭这些序列号填秦某某指定的表格发送到秦某某提供的邮箱地址:332×××@qq.com和124×××@qq.com进行预约,一直这样操作没出现过问题。之后,秦某某时不时在微信里以订房、没有钱周转的借口向我借钱,我觉得已经建立了信任,又想自己的套票可以顺利进行,所以借钱给她。2015627日,秦某某问我“如果现在一下在我这里拿1000套,我把其中一个乐园套票代理给你,你做吗?”。我觉得这是个非常好的机会,就约了秦某某面谈。2015629日中午,我和秦某某见面,她让我做代理,并给我非常优惠的代理价格,我答应了,秦某某要我先购买1OOO套的珠海长隆套票作为代理的条件,总价为人民币75万元,秦某某承诺如果没能按期销售完她会回收剩余的套票,她坚持在2015630日和我签合同,还主动提出签代理合同。次日,我与秦某某签合同,从我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是62×××37)转了人民币20万到秦某某的平安银行账号(卡号62×××84),又用手机支付宝账号253×××@qq.com向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185×××@qq.com转了人民币10万元,完成了第一批人民币为30万元的代理费用,秦某某承诺这30万元可以抵套票的钱;几天时间内,我已经给了秦某某共人民币59万元的代理费。之后,我以代理的身份正式卖珠海长隆的套票,71日、2日,我的客人正常使用我的套票出行,到了73日和4日,大量套票无法使用,秦某某在微信上告诉大家“所有客人的消费都可以报销,可以补偿套票的钱,可以给客人改期出行”。出于对秦某某的信任,我们都这样通知客户,客户可凭消费单据的照片向秦某某索赔。201575日早上,秦某某又一次在微信上问我借钱,我说可以,但必须到她家里聊,她答应了。秦某某带我和丈夫到她家,我们坐了几分钟就跟她出来。之后约了李某2一起要求秦某某退回我们这些代理按照她的要求赔给客人的钱,她答应晚上1930分先行赔付我们前几天的赔偿损失。秦某某不回家,说怕公婆知道这件事,秦某某去珠村七天酒店开了房,我们上房间继续等她退钱。到了晚上21时多,她答应我们退钱的时间已过快2小时,又来了一大批跟她购买套票的人。没多久,警察来敲门。秦某某欠我代理费人民币约59万元、套票票款为人民币185万元,共计为人民币244万元。我以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微信转账13800元,用的是我支付宝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和我的微信账户转账到秦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内和她的支付宝内。201575日,我与秦某某协商后写下欠条,内容是秦某某的个人资料及秦某某卖给我的套票由于无法兑现,现答应全额退款,退款总额为人民币180万元,但未包括代理合同的赔偿金额。我们没有强迫秦某某,她完全是自愿的。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秦某某。

5.被害人周某1的陈说:20156月份,我经过朋友的介绍在网上知道陈某1,陈某1自称能够以优惠价格售卖香港迪斯尼乐土的套票,我就与对方在微信上联络,约好向陈某1购买香港迪斯尼园林三天两夜包含两个大人一个小孩的套票,价钱是人民币3380元,我经过付出宝办法将金钱转到对方的付出宝账号,约好20157月或8月才取票的。同年76日,陈某1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称从7月起不能实行出行组织,说是其总署理卷款并遭公安机关扣查,其会对自己的事担任,并会赶快交还已购买套票的金钱。但之后电话联络不到陈某1,从微信里能看到她还与其他客户有事务交游,我要求其退款,78日,陈某1退款人民币1500元给我,之后就不再退款。今日我与几名向陈某1购买了套票的人一起到南村派出所报案。我丢失人民币1880元。陈某1是真名,电话135××××4928,微信号:×××

6.被害人张某2陈说内容与证人周某1的陈说根本相同,并弥补:我在网上看到陈某1(电话号码是135××××4928,微信号:×××)发的广告和她的微信联络后,于2015617日,我上网代购了75日、6日香港迪斯尼乐土套餐共3350元人民币,2015625日购买了75日珠海长隆旅游区套票两份共4200元人民币,71日购买了8月份香港迪斯尼乐土套票共2700元人民币,代购的这些行程还未出行,共上圈套10250元。我支交给对方的账号是陈某1的付出宝名称是陈某1135××××4928”201574日晚,陈某1在微信群上告诉咱们行程要撤销,咱们群里还有其别人购买了其他行程,其时我说退款就能够了,她说别人不退款给她,她也无法退给咱们。咱们在群里要求她退款,她不睬咱们,现在也找不到人。

7.被害人王某陈说内容与周某1的陈说根本共同,并弥补:201566日,我上网到陈某1的微店,经过微信付出以2080元购买了去珠海长隆某门票,动身时刻是2015725日。76日,陈某1在微信群上告诉咱们行程撤销。

8.被害人李某1陈说内容与周某1的陈说根本共同,并弥补:2015619日,我在微店上向陈某1经过付出宝购买了珠海长隆某套票(5套,每套包含有酒店住宿、晚餐、午饭、早餐、门票、马戏票)共11620元人民币,动身时刻是201574日,是两天一夜的行程。我不清楚我的钱付出到她的什么账号,我收到的短信说我付出成功。当我去到珠海长隆旅游区的酒店前台时前台说没有看到我的预订信息,我就问陈某1,她说由于酒店的体系有问题让我先付钱消费,但其时酒店的人说是正常的。假如我返程的话,我的套餐费就没得退了,她让我先付费会退差价给我。其时我消费了5套套餐共25613元,之后许诺全额退回差价给我。由于我比较忧虑就报了警,警方也参与了,再后来我又问退钱,她以各种理由推诿我一向不退差价给我。她说钱现已交上去票务了,票务不退钱,她也无法退钱。

(四)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秦某某的供述:20148月,我去番禺长隆野生动物园玩耍后知道了广之旅旅行社的于某1、广州市生生世界旅行社的刘某1和广东香江旅游公司的黄某1,得知到他们能够帮助预订广州番禺长隆野生动物园、珠海长隆及香港迪士尼的套票后,我在微信圈宣布能够预订套票的信息,连续有客户联络我,我就在客户傍边挑选了蔡某、梁某1、曾某2、陈某1、曾某3、胡某、梁某2、张某1、邝琨等人作为我的下线,担任去出售上述景点的套票。我没有与于某1、黄某1、刘某1签定出售上述三间景点套票的合同,也没有签定过署理合同。我出售番禺长隆某套票是1480元,珠海长隆某套票是1680元,香港迪士尼的套票是2280元,节假期套票上浮400元左右,相对黄某1供给的套票会廉价一点,套票都包含2个大人一个小朋友,我对外出售会在这个根底上上浮100-200元,但我发布的价格没有分节假期及寒暑假,我不发布节假期及寒暑假的价格是想快点添加人气量。由于我给客户的价格低过我支交给旅行社的价格,形成拖欠了旅行社的费用,客户无法出行;我得知提价后依然按本来价格对外出售长隆及迪士尼门票,由于我都是预收客户的钱,我手头有很多的资金能够运用,这样资金周转包含个人用度上都比较灵敏,为了保持这种日子状况我持续以贱价向客户出售这些门票。至2015630日,我已欠下旅行社为我订房的债款200多万元人民币,7月份客户的订房费用我也无法付出。为了隐秘这个状况,我就想凑一笔钱先把旅行社的债款还上,让旅行社持续为我垫支客户的房费,我收取新客户的票款后,我就能还上之前欠下的债款。我想着一次性向张某1、林某出售一大批套票,以获取资金。2015630日,我与张某1、林某别离签定了《署理合同书》和《迪士尼乐土套票出售署理合同》,约好以75万元人民币向张某1出售1000张珠海长隆某套票,每张套票的价格为750元人民币,已别离收取林某署理费311600元及张某1署理费59万元。拿到钱我还了30万元给广之旅的于某120万元给黄某1,他们收到我的钱,保证在20157123日的客户能成功出行。由于我亏本太多,201574日出行的客户我现已无法付出了,所以在74日奉告我的下线一切购票的客户自该日起均不能出行。我从出售开端,资金缺口大约有一千万元左右,20154月份,上述景点的门票均提价了,我每卖出一张套票,我都会亏本几百元,我只能不断将预收款拿去添补要入住的朋友的套票里边,6月中旬左右香港迪斯尼和番禺、珠海长隆住宿加门票套票相继提价,我亏的钱就更多了,到了201574日我现已没有钱去弥补套票的差价,导致去香港迪斯尼和珠海长隆某朋友无法入住,他们找我索要补偿。

我没有建立公司,我请朱某1帮我收邮件和递表,客户会提早一个月至半年不等在我这儿预订套票,交预付款给我,出行前一个星期,朱某1致电客户执行详细时刻。朋友将钱转账到我的平安银行卡62×××84,还有微信、付出宝转账,我给下线的套票价格是旅行社给我的价格,他们出售多少我不清楚。

2015758时左右,我告诉客户张某1到我的居住地商议将201574日在珠海长隆和香港迪斯尼因无法入住的丢失交还,张某1和她老公来到我的居住地,我觉得在家里不方便就对他们说去佳润广场谈,咱们坐了一会看到别的一个客户李某24-5名客户,他们都想和我谈201574日在珠海长隆和香港迪斯尼因无法入住的丢失补偿问题,还有我收了他们订票的预收款也要交还给他们,我答应当晚付出201574日在珠海长隆和香港迪斯尼因无法入住的丢失给他们,总共总额33万元。他们说必须收到钱,17时许又开车将我载到7天连锁酒店,让我将钱还给他们,我出钱拿身份证开了一间房,到房间后,他们让我打电话将钱还给他们,我打电话给朋友黄淳借十几万元,他说能够,我就将酒店地址发给他。21时许,民警到咱们开的房间将咱们带回派出所。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收到要挟,对方没有约束我的人身自由。

由于我给出客户的价格低过我支交给旅行社的价格,形成拖欠了旅行社的费用,客户无法出行,工作就是这样了。我没有与于某2、黄某3、刘某4三人签定出售上述三间景点套票的合同,也没有签定过署理合同。我没有向客户说过我是上述三间景点的署理商,客户有问过我,但我没有回答。其间番禺长隆套票系1480元,珠海长隆套票系1680元,香港迪士尼的套票系2280元,节假期套票还要上浮400元左右,相对黄某3供给的套票会廉价一点点。套票都包含2个大人一个小朋友。我对外出售会在这个根底上上浮100-200元,但我发布的价格并没有分节假期及寒暑假。我不发布节假期及寒暑假的价格,是想快点添加人气量。

我是3月从于某2处得知番禺长隆和珠海长隆比本来提价了300元,610日从刘某4处得知珠海长隆套票比本来涨800多元,6月中旬刘某4告诉我715日至815日期间珠海长隆套票提价至4160元。我得知提价后依然按本来价格对外出售长隆及迪士尼门票,由于我都是预收客户的钱,我手头有很多的资金能够运用,这样资金周转包含个人用度上都比较灵敏,为了保持这种日子状况我就持续以贱价向客户出售这些门票。

(五)判定定见

1.广州志信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出具的志信专字(2016)第00003-2号专项审计报告,判定成果:核算汇总秦某某涉嫌合同欺诈案中买卖总金额42790000元。

2.广州志信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出具的志信专字(2016)第00003-1号专项审计报告,判定成果为:算计买卖转取金额5571824元;张某3在涉案账号中算计买卖存入金额0元,算计买卖转取金额0元。

关于上诉人秦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定见,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欺诈金额及形成被害人丢失的金额,经查,鉴于本案存在部分被害人没有报案,秦某某或秦某某的下线出售套票的人员中有现已出行却又报案形成经济丢失的状况,一审选用以专项审计报告为根底,检查报案人报案的陈说、相关转账资料,且按有利于被告人以所报数额低的规范来核算本案的欺诈金额及形成被害人丢失的金额,尽量挨近已购买套票且未出行、已实践形成丢失的金额。一审所确定的本案欺诈金额及形成被害人丢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秦某某上诉及其辩解人辩解所提,理据缺乏,不予选用。

2.关于上诉人秦某某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根据现已查明的现实,上诉人秦某某不是涉案景点套票的署理组织或署理人,实践上并不享有其所宣扬涉案套票的优惠便利条件,其经过贱价出售套票等形式为钓饵,不断添加被害人的人数,以便收取更多的金钱。上诉人秦某某招认在本案中向被害人发布的景点套票都比较优惠,没有区别节假期和平时的价格,是为了快点添加人气量,预收客户的金钱,手头有很多的资金能够运用,这样资金周转包含个人用度上都比较灵敏。秦某某为了保持这种运营状况持续以贱价出售这些景点套票,选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非法占有别人钱款,由于资金链断裂,资金缺口大,终究导致很多受害人无法出行,无法取回已预付的金钱,形成巨额丢失。上诉人秦某某招认从出售开端,资金缺口已高达一千万左右,只能不断收取被害人的预付款去添补差价,保证部分被害人顺畅出行。上诉人秦某某在与被害人林某、张某1签定合同前,已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及经济根底,但为了添补已拖欠的费用,拐骗林某、张某1在不了解本相的状况下购买了很多套票并收取了金钱,形成了被害人的经济丢失。上诉人秦某某明知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仍以部分实行合同等办法,拐骗被害人与其签定和实行合同,骗得对方钱款,形成被害人丢失特别巨大,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秦某某上诉及其辩解人辩解所提,理据缺乏,不予选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秦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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