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章某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2510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6日02:02: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章某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于2026年22月25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确定,2013年6月,被告人章某指派别人假造了“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印章,制作了虚伪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等相关房产权属资料,以虚构的装修项目需求资金为由,与被害人方某签署典当告贷合同,收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币(下同)800万元。2014年7月,被告人章某指派别人假造了“深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及“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印章,制作了虚伪的“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遗失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及“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等相关房产权属资料,以出资项目需求资金为由,先后与被害人陈某、李某2签署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收取被害人陈某480万元、被害人李某2292万元。被告人章某除偿还了269万元外,尚有2200万元拒不偿还。

原判确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虚假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章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方某、陈某、李某2。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章某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章某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错误;2、一审判决混淆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导致错误判决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只承担伪造合同、公文、印章的刑事责任;3、上诉人章某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4、一审判决未查明本案借款的实际去向。

上诉人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上诉人章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2、应查明借款的实际去向;3、本案事实符合经济纠纷的特征;4、上诉人章某只应对其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上诉人章某运用假造的“深圳市某某公司”印章,制作了虚伪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等相关房产权属资料,以虚拟的装饰项目需求资金为由,与被害人方某签署典当告贷合同,骗得被害人方某800万元。2014年7月,上诉人章某运用假造的“深圳市某某大街办事处”及“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社区居委会”印章,制作了虚伪的“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遗失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及“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等相关房产权属资料,以出资项目需求资金为由,先后与被害人陈某、李某2签署典当担保告贷合同,骗得被害人陈某480万元、被害人李某2292万元。上诉人章某除偿还272万元外,造成方某等人丢失合计2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依据证明:

(一)书证

2、报案书、受案登记表、捕获通过、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子受理及上诉人章某归案状况。

2、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章某的根本身份状况。

3、承受依据资料清单、方某浦发银行账户汇款单、买卖明细等:2013年6月29日,方某转账800万元给章某。从2013年6月29日至22月26日,章某每月转账40万元给方某。

4、深圳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果菜公司)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权益转让合同,经方某、章某承认,均为章某提供给方某的资料。

5、方某、章某于2013年6月22日签署的告贷合同复印件,约定由章某向方某告贷800万元。

6、银行账户汇款回单、欠据、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遗留违法修建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商铺租借合同、张某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章某于2014年6月3日,出具向陈某告贷500万元的欠据;2014年6月3日和6月5日,陈某托付李某2两次转账给章某合计389.5万元;2014年5月30日,章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章某将自称为其名下的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河西路238号(原90号)的房产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房子及宅基地告贷协议、回执、转款凭证欠据、商铺租借合同、离婚协议书,证明2014年7月24日,章某和李某2签订协议,章某向李某2告贷200万元,章某自愿将其坐落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河西路43号一栋三层典当给李某2;2014年7月28日,李某2两次转账共225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日出具收到李某2200万元的欠据。

7、涿州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房地产公司)、涿州市润达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出资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根本状况表及两公司的账户明细。

8、银行资金买卖记录及侦办机关出具的章某告贷后资金去向阐明,显现章某于2013年6月29日,安全银行账户收到方某的800万元后,于6月20日将其间720万元转入涿州房地产公司账户,剩下80万元别离被章某提现及转给李某3。转入涿州房地产公司账户的720万元别离于2013年6月20日、25日、26日转入北京某某有限公司200万元、涿州润达出资有限公司460万元、李某3近240万元。转入涿州润达出资有限公司的460万元于2013年6月26日当日,以现金支票支交给深圳市某某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章某别离于2014年6月3日、5日、7月28日收取李某2转款共504.5万元,章某将其间225万元转给李某3,其余款项被消费及转支。

9、吴某出具的证明:2014年7月28日,李某2在农业银行宝安支行门口交给章某40万元现金,我当时在场。2014年7月23日,在八卦四路农业银行门口,李某2交给章某37万元现金,我和高某在场。

20、高某出具的证明:2014年7月23日,李某2在八卦四路农业银行门口将37万元现金交给了章某,我和吴某在场。

22、涿州投资公司的项目资料,显示涿州润达万象缤纷世界城市商住综合体项目于2013年22月20日,由涿州市发展改革局核准(总投资298822.08万元,项目法人为涿州润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李某2于2013年6月28日,发表声明称对李某3因保管房地产公司及投资公司的证件及公章而产生的问题不负责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22月20日,核准涿州投资公司的润达万象缤纷世界城市商住综合体项目;2013年22月25日,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润达万象缤纷世界城市商住综合体项目的用地申请;2014年4月2日,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对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相关地块的使用批复;涿州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9日,为涿州投资公司200%持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监事为李某3;2013年4月29日,涿州市润达投资公司股东(李某2、某某公司)会议决定向润达房地产公司投资,该股东会决定显示记录人为章某。

22、涿州投资公司的工商资料及资金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0日,某某公司占60%股份,李某2占40%股份,出资额共3000万元。

23、某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22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章某,股东为章某、黄某2、黄某;2022年8月2日,变更股东为章某(52%)、李某3(49%);2014年2月29日,变更股东为方某(52%)、李某3(49%)。

24、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涿州房地产公司账户于2013年6月20日,收到了章某72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账户于2013年6月26日,将460万元汇入涿州投资公司账户,该投资公司账户当天又收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2540万元,账户内资金达到2000万元。后该投资公司账户将2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两张各2000万元的现金汇票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将该两张支票背书给深圳市东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富科技有限公司再背书给深圳市宇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中留有某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章某的印章。

(二)被害人的陈述

2、被害人方某的陈说:我于2004年建立深圳市东方明出资有限公司,首要事务是出资。2013年6月,公司事务员华某向我介绍了章某。章某自称是做小产权房开发的,与张新华在惠州接了装饰工程,需求资金。章某称其在某某大街河西路240号、43号的两栋房产,是向果菜公司所购,并向我出示了原果菜公司房产证复印件,还出示了果菜公司转让合同、证明、收款收据,证明该房产产权归章某所有。我看往后,就让公司事务员华某、赵某去实地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核实,华、赵二人均向我回复章某所言真实。所以我在2013年6月28日,与章某签定了告贷合同,告贷期限3个月。2013年6月29日,我经过浦发银行向章某汇去800万元。章某拿到钱后,在合同到期后只向我支付了240万元,我再三敦促章某还款,后来章某赞同以物抵债将告贷时所供给的上述两栋房产抵给我,双方于2014年20月25日签署了《抵债协议》。我于2014年22月6日前往上述两栋房产收楼时,遭到阻遏,才知道该两栋房产不是章某的。我找到章某,章某供认不是他的房产,之前出示的房产证、购买合同、果菜公司的证明、购房收据均是为骗得告贷而造假的。章某称钱用到河北省涿州市房地产的项目,我就去涿州调查,这个公司没有财物。华某是我公司的事务员,赵某是我公司的风控司理。果菜公司说章某出具的材料都是假的。2014年2月20日,章某将某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我,说他在涿州的房地产项目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入股,他把某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我就可以收回告贷,我其时赞同了。转让前,某某公司股东是章某和李某3,其间章某占某某公司52%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是我和李某3。某某公司没有任何财物,对外没有任何事务。

李某3带我去过涿州出资公司,见到了该公司的总司理李某2,他们介绍公司在涿州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并且已立项,他们说章某汇入的钱都用在项目上了。涿州房地产项目没有任何收益,仅仅立项,没有任何开发和发展。

方某经辨认相片,指认了李某2、赵某、华某、李某3。

2、被害人陈某的陈说:2014年5月,章某以在河北有项目为由向我借了500万元。章某称某某社区河西路238号房产及宅基地是他的,并供给作为担保。由于房产没产权证明不能处理典当手续,其时签定了《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以作为告贷的担保。2013年6月3日,我托付李某2向章某转账242万元,扣除22万元利息后,另给了他47万元现金;6月5日,我托付李某2经过银行向章某转账248.5万元,扣除8万元利息后,另给了他43.5万元。章某在告贷到期后一向不还钱,我觉得工作不对劲。之后查明:河西路238号房产及宅基地根本不是章某的;《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上“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留传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上“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办事处”的印章均系假造的;张某3承租章某商铺是虚拟的,《商铺租借合同》是假造的等。我是被章某和张某3、张某2一起欺诈,张某3假充租户,离婚协议上有张某2的签名。章某供认告贷,并且一向与我保持联系。

3、被害人李某2的陈说:我和陈某是朋友,并经我介绍认识章某,由于章某向我告贷时,我其时资金不够,所以介绍给陈某,章某向陈某告贷的全过程我都参加了,陈某全程托付我。章某一开端说告贷用来装饰,被咱们发现欺诈后又说把钱用到河北的一个项目。我经核查,虽然有章某所说的项目,但没有人出资。章某为了告贷,向我供给了虚假的《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遗失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上面盖有“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办事处”的公章)和一份《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上面盖有“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这两份文件证明坐落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盐田社区河西路238号的房产是章某的,并且章某还带我去看过上述物业,其时商铺有一个自称张某3的男人,他说向章某承租商铺好几年了。我看后就信任了章某并向陈某说了状况,陈某决议告贷给章某。2014年6月初,我经过账户分两次向章某的农业银行共转款3985000元,然后又给了章某现金90万元,章某共收取陈某500万元,共偿还32万元。合同签定告贷期限为3个月。告贷到期后,章某一向不还钱,我去收楼,真正的房东出来了。我就找到章某,章某供认骗咱们,我又找到那个叫张某3的,他也供认是和章某一起骗咱们。

章某还欺诈我自己200万元。2014年5月,章某说他需求资金出资河北的一个项目,他可以供给坐落某某河西路43号的一栋三层宅基地农民房做典当,但后来发现他供给的典当房产不是他自己的。我曾去现场检查,其时一名自称李某3的租户说已向章某承租上述物业六、七年了。我与章某签定告贷合同后,于2014年7月28日共转给他225万元,又给了他现金77万元。

(三)证人证言

2、证人杨某(果菜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经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落款时间2013年5月27日,内容为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河西路90号、24号房产归章某所有),确认我公司没有出具过该证明。首先,我公司从来没有该证明所用深圳市某某公司的抬头信纸。其次,我公司2022年已变更为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该证明的公章是假的。公司以前拥有河西路原90号的房产,但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将河西路90号和另一处房产转让给深圳市利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我公司从未签订过涉案房产转让协议,我公司也未与章某签订过协议。

2、证人张某2的证言: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河西路240号、43号的房产是果菜公司的。这两处房产最早是我哥于2998年向果菜公司租赁的。2010年2月,我和章某共同承租以上两处房产,因他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租金和分红拿走,我和他签订协议,章某不再和我共同承租了。

3、证人张某2(章某前妻)的证言:我和章某于2014年2月离婚。我没有参与章某的诈骗,章某在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张某2”的身份证是假的,该身份证上的地址、照片、身份证号码均不对,我没见过身份证上的人。

4、证人华某(深圳市东方明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的证言:2013年6月,章某称在某某步行街有两栋商业地产,想抵押借款800万元。我就将公司一整套手续及流程告诉了章某。后来章某根据公司的规定准备了一套关于步行街商业地产的相关证明,包括房产证、果菜公司的买卖协议、果菜公司的相关证明等。但章某提供的证明我不知道真假,也不归我审核。我只是负责开发需要借款的客户,公司最后对客户及抵押物的核实不用参与。我没有私下收过章某的钱。

5、证人赵某(深圳市东方明投资有限公司的风控总监)的证言:我负责公司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2013年6月左右,经公司业务员华某介绍认识章某。当时华某提交了章某借款2000万元的申请,包括章某的身份资料、某某步行街的两栋商业地产的房产证及果菜公司的转让协议等。后方某安排我、华某、会计和章某一起去考察该两栋商业地产。当时看见商铺已经租出去了,章某和商铺的服务员挺熟。章某借款时说用于惠州的一个装修工程。

6、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涿州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管理,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30日,我占40%的股份,某某公司占60%的股份。2022年时,涿州市政府发了招商引资的邀请,要开发涿州的房地产,我舅因为当时资金不足不想做,我把这事告诉了章某和李某3,李某3到天津找我说想做这个项目。经过商议,我们于2013年2月,成立了涿州投资公司。当时李某3跟我说章某没参与,章某自己也说和他没关系,李某3说章某将某某公司转给他了,还给我看了手续。涿州房地产公司是2013年4月29日成立的,因为涿州投资公司没有房产开发的资质。我不清楚章某为何向涿州投资公司、涿州房地产公司汇款,因为这两个公司的财务主管都是李某3,李某3将这两公司的财务章都拿走了,平时的日常开销都是李某3将钱打入我个人的银行账户,公司的账户基本上没有出项,李某3大概向我转了200万元。我公司确实有“润达万象缤纷世界城市商住综合体项目”,该项目目前涿州市发展改革局已批准立顶,现在正和当地的街道办和村委谈土地拆迁的事。我不清楚北京某某公司的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我都不清楚。涿州投资公司、涿州房地产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公司没什么业务。润达万象缤纷世界城市商住综合体项目现也停在那里。涿州投资公司、涿州房地产公司从来没有出具章某投资的证明,但不知道李某3有无出过。李某3向该项目共投资了200万元,用于公司的运作。我对公司2013年收到一笔720万元的汇款,后这笔款项又被转走的情况不知情。

我与李某3有合作,与章某无合作,我不认识李某2和陈某。

(四)鉴定意见

2、广东**司法鉴定所粤中一鉴[2015]文某第0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2)2014年5月30日的《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上盖有的“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印文与《印章存案卡》上“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编号为0077327的《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留传违法修建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上收件单位(盖章)处盖有的“深圳市某某大街办事处”印文与《印章存案卡》上“深圳市某某大街办事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3)2013年5月27日的《证明》上落款处“深圳市某某公司”印文与时刻为2007年6月28日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上甲方处“深圳市某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广东中一司法判定所粤中一鉴[2015]文鉴字第2280号文书司法判定意见书:

(2)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2日《告贷合同》(相对方为方某)上乙方“章某”签名笔迹与托付方供给的章某样本笔迹是同一人笔迹。

(2)《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留传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NO.0077327)》(章某供给给陈某)上申报人签收处“章某”签名笔迹与托付方供给的章某样本笔迹为同一人笔迹。

3、广东君合司法会计判定所广君司法会计判定所[2015]会鉴字第27号《关于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司法判定意见书》:

(2)章某个人银行账户收付状况

章某在安全银行深圳分行有尾号分别为9302、0526、8826、2242共4个账户,账户收入金钱算计24020999.92元,付出金钱算计24023524.24元。章某在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设有尾号分别为2322、8528、3278共3个账户,账户收到金钱算计22369333.46元,付出金钱算计22082657.02元。其间,收入方某的8000002元,收入李某2的504.5万元,收入章某266.4万元,收入张某3250万元,收入李某32538522元,收入黄某22327200元,收入倪某897500元,收入蔡某622000元,收入张某3523890元,收入张某2480000元等。付出李某3402.8万元,付出张某2294.83万元,付出方某260万元,付出李某4522280元,付出张某222.2万元,付出李某220万元等。

(2)方某转入章某账户800万元的资金流转状况

章某收到方某800万元。2013年6月29日,章某安全银行尾号为8826账户收到方某浦发银行尾号为8369账户转入的800万元,收款前该账户余额为8529.89元。

2013年6月20日,章某安全银行尾号为8826账户转出720万元至涿州房地产公司尾号为2854账户。

2013年6月20日至6月26日,涿州房地产公司相继转出249万元到李某3尾号为0256、2002账户、转出460万元到涿州投资公司尾号为2932账户;2013年6月20日,李某3尾号为0256账户付出200万元申购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7月24日回收200万元,2013年7月26日转出200万元到李某3中信银行尾号为2322账户。

2013年6月26日,涿州投资公司尾号为2932账户收到涿州房地产公司转入的460万元后,当日该账户收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尾号为5307账户转入的2540万元;当日,该账户以转账支票的方式转出2000万元到涿州投资公司尾号为3295账户、转出2000万元到涿州投资公司尾号为3288账户。

(3)李某2转入章某账户504万元的资金流转情况

2014年6月3日,章某农业银行尾号为8528账户收到李某2尾号为2273账户转入的242万元;2014年6月5日,章某农业银行尾号为8528账户收到李某2尾号为2273账户转入的248.5万元。

2014年6月3日至9月29日期间,章某农业银行尾号为8528账户转出款项合计3934335.22元,其中在对账单上摘要为“转支”,但未显示转出资金的对方户名及账号的款项,合计金额为3259225.34元,金额最大的一笔显示为2014年6月4日转支的202万元。

2014年7月28日,章某平安银行账户尾号为8826账户收到李某2尾号为2273账户转入的65万元;同日,章某该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出64万元到李某3尾号为7777账户。

2014年7月28日,章某平安银行尾号为2242账户收到李某2尾号为2273账户转入50万元;同日,章某该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出50万元到李某3尾号为7777账户。

(4)其他账户情况

涿州房地产公司建设银行尾号为2854账户于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收入款项合计8605200.43元,付出款项合计8605649.93元。

涿州投资公司建设银行尾号为2932账户于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收入款项合计59222799.36元,付出款项合计59224079.28元。

深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尾号为9722账户于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收入款项合计2400209.84元,付出款项合计2400722.03元。

(五)上诉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

我和李某3于2009年建立某某公司,我任法定代表人并占52%股份,李某3占49%股份。2013年6月,我在河北涿州有个项目需求钱,东方明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华某说他老板可以放告贷。我就让华某带我去见他老板方某。由于告贷需求用处,华某为我虚拟了一个惠州的装修工程,而且制造了装修协议,让我拿给方某。方某让我供给抵押物,我供给不了,华某让我用假的房产证明。我就供给假的房产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给方某,后方某让华某去查询,华某回复方某说这些都是实在的。2013年6月28日,方某和我在他公司签订了告贷合同,合同期限4个月,并于6月29日转账800万元到我安全银行的账户。我转了720万元到涿州市润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转了40万元利息给方某,转了30万元给李某3,剩余20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013年,我和李某3在河北涿州建立了涿州市润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涿州开发房地产项目,李某3在该公司做监事,全权处理涿州的事,所以我就转钱给他用于日常开支。

2014年5月,我为了还方某的钱,让华某帮我再找担保公司借钱。经一个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介绍知道李某2,李某2又介绍我知道陈某,为了能告贷,我用假的《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遗失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假的离婚协议书、盖有假的“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骗得陈某的信赖。2014年6月3日,陈某和我签订了告贷合同,合同期限3个月,并经过李某2转给我3895000元。陈某的大部分告贷都汇给了李某3,还有一些用于日常开支。

供给给方某的装修协议是华某制造的,假的深圳市某某公司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和证明及盖有假的深圳市某某大街办事处公章的《深圳市乡村城市化前史遗失违法修建普查报收件回执》、假的离婚协议书、盖有假的“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大街某某社区居委会”公章的房子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华某找人为我做的。我拿到方某的告贷后,给了华某好处费98000元。出租方为章某的假合同也是我供给给陈某的。张某3原是某某公司的员工。

方某的钱是从他的浦发银行账户转到我安全银行账户,陈某的钱是经过李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到我农业银行账户。我于2014年7月,以河北涿州项意图名义向李某2告贷,我给他写了200万元的欠条,但他实践给我225万元,给李某2的抵押资料就是给陈某的资料,钱转给了李某3,由于涿州项目需求用款。涿州项目是一个实在的房地产商住项目,所借的钱用在该项目哪些地方我不清楚,李某3和李某2应该清楚。

关于上诉人章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归纳分析如下:

2、关于上诉人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被害人方某、陈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及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等书证证明,上诉人章某以虚伪的房地产证明作为担保,骗得方某、陈某、李某2的巨额告贷。其次,银行转账记载证明,上诉人章某在骗得方某的800万元后,虽然曾将其间720万元转入章某所称的涿州房地产项目,但涿州房地产项目公司已将告贷全部转回章某、李某3的某某公司;章某除返还方某等人272万元外,其他金钱均转入李某3、张某2、李某4南等人的个人账户,均用于与涿州房地产项目无关的开销。综上,上诉人章某以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并形成对方当事人的巨额资产丢失,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上诉人章某的行为归于经济纠纷、不具有合同诈骗的片面成心等上诉理由和辩解定见不能建立。

2、关于上诉人章某仅应承担假造合同、印章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上诉人章某为了骗得方某等人的资产,假造国家机关的公函、印章及假造公司、企业印章,归于刑法规则的牵连犯,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分。一审判决依据上诉人章某犯罪的现实,以合同诈骗罪对章某科罪处分契合法律规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余某、田某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条:李某、车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