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

分享到:
点击次数:4258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5日17:49: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以案说法,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缓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9年,徐某取得河某市某区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权,同年8月,徐某将其取得的经营权转包给被告人宋某。

2013年初,被告人宋某及詹某从他人处得知可以申请蔬菜大棚项目资金,由于申请该项资金必须有380亩的种植面积并且必须提供租地合同。

后,被告人宋某伙同詹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份新的《背山村土地流转合同书》。并将原合同书上的租地面积200亩更改为420亩,将原来合同书上乙方的名字由詹某更改为河某市某区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宋某同时伪造了河某市某区某某农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徐某的签名。

同年5月12日,被告人宋某将伪造的合同书及其他材料以河某市某区某某农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物价部门申请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专用款28万元。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宋某成功取得上述专用款共计28万元。

2015年1月16日,河某市某区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将有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

同年3月2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判:

被告人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段某、万某、詹某的证言;书证:移送案件线索函、2013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通知、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土地测量报告书、拨款预算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背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赃款2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的表现,又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决定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3-161023144129_meitu_3_meitu_9.jpg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张美玲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欺骗他人,并使之处分财物的行为(骗取),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由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已足。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律师辩护方面,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又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的表现,同时被告人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周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下一条:什么是拘役?拘役和拘留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