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的手续及证明文件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的手续及证明文件,包括:
向预审(律师接待室)提交的: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受委托律师的执业证及执业证复印件;
3、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向看守所提交的: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受委托律师的执业证及执业证复印件;
3、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会见安排及例外情况:
(1)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