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及行为分类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行为有哪些分类?
(1)酒后驾驶
严禁酒后驾驶,从严处罚酒后驾车者,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并罚款。
(2)强行超车
机动车不得从前车的右侧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行经交叉路口、隧道、弯道、人行横道、窄桥、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3)疲劳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四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二十分钟。
(4)超速行驶
在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5)闯红灯
行人、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停,绿灯行。
(6)超员或超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宽度、长度不得超出车厢。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定
1、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之处:
三个罪名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
2、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不应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决水、爆炸、放火、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存在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即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
比较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犯罪,因为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均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量刑上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