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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01:40:29 点击次数:319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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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分析,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云某以个人名义向段某借款,并以其投资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关茹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茹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

      后段某以被告人云某、关茹公司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2013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云某归还段某借款,关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云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在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云某、关茹公司执行期间,被告人云某为转移关茹公司的资产,指使林某、焦某、卫某等人收集非关茹公司员工江某、刘某、雷某等十人的身份信息,将十人虚构成关茹公司的员工,伪造了十人的工资表,形成虚假欠薪合计800082元,又上调关茹公司员工倪某、李某、单某等十二人的工资,伪造了十三人的工资表,形成虚假欠薪合计414150元。

       云某以上述虚假欠薪为依据,指使倪某等人于2014年底以上述二十三人为原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关茹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并根据某县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了对关茹公司的强制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初,在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段某与被执行人云某、浙江关茹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云某为转移公司的资产,指使他人虚构公司员工身份信息、伪造工资表,形成虚假欠薪合计人民币414150元后,向法院提起相关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并根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云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被告人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云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同时就本案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云某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云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云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焦某、卫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云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被告人云某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认为:

       虚假诉讼案件,一般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

       从实践来看,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具有不法性,有的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有的为规避国家法律、相关政策等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多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具有关联公司等特殊的利益关系;三是当事人对所提交的“争议”无实质性的抗辩,表现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和所依据的事实往往不做抗辩或者仅做形式上的抗辩,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较多;四是多发于简易程序案件中,结案时间短且大部分调解方式结案。

       2016年,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民事诉讼案(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并对两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虚假诉讼已入刑,律师提醒,切勿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虚假诉讼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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