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从本市福田区飞扬时代广场一带购入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商标标识:ipad,注册证号为10951***号;注册证号为6281***号),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某某村某栋**房,通过淘宝网店对其销售牟利。
2016年5月8日,证人盘某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从向其兜售正品苹果牌平板电脑的男子处购买了一部苹果平板电脑Ipadmini2,并于次日在其位于本市罗湖区金稻田路某某小区的住所收到寄件人为王某的苹果牌平板电脑,后发现系假冒遂报警。
经侦查,公安民警于2016年5月24日在上述某某村某栋**房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用于销售的苹果牌平板电脑386台,经鉴定,其中165台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1日至5月24日,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573台,合计价格人民币412260元。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平均价格以及鉴定价格,现场缴获165台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191754元(其中,缴获的1台3G版Ipad32G、3台3G版Ipad416G因无法核实价值,未计入犯罪数额)。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书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单,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淘宝店铺网页截图,淘宝销售记录,被告人记录的销售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盘某、单某、徐某、邓某、金某、钟某、冯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有异议,理由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1日至5月24日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573台,合计价值人民币41226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已销售的573台平板电脑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本案被告人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应为1500元(即已销售给证人盘某的苹果电脑),未遂的金额则为247500元(即已缴获并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165台电脑)。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关于指控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1日至5月24日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573台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多次供述予以证实,有涉案的淘宝销售记录、被告人记录的销售记录等书证予以佐证,被告人王某亦无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足以认定。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电脑等均予以没收。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为五万以上,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基本刑;若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以上则构成“数额巨大”情节,属于加重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认定,指销售后的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一般而言,此类案件,法院在认定“明知”,会从被告是否审查“资质”、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量,辩护人对“明知”提异议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