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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原区委书记杨某受贿约700万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19:52:03 点击次数:518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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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花都原区委书记杨某受贿约700万获刑11年


    缺钱买房,两次找老板索要贿赂;别人送给他的钱,转手就给了时任广州市委书记万某;在万某出事后,他与家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杨某某受贿案,近日被公开审判结果。法院认定,1995年至2014年,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市黄埔区某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埔区委副书记、区长、越秀区委副书记、区长、花都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财物共人民币397.3万元、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港币300万元。

  经中山中院一审、广东高院近日二审,杨某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两次索要贿赂数百万用于买房

  杨某某是客家人,1963年4月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研究生学历。

  法院查明,1995年至2010年,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埔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便利,为广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在土地买卖、生意经营、子女入学与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底通过其弟弟杨某乙(已判刑)以借款名义向吴某索要人民币19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吴某在证言中说,他于1994年认识杨某某,后来杨到黄埔区某某镇当镇长,双方来往就多了。杨某某为他提供过的帮助包括:1997年,其在夏园搭建了一个临时建筑卖家具,后来整治村容要拆该家具店,其打电话让杨帮协调,杨同意帮忙,后来没人再提拆除要求;2000年,其儿子想就读某中学,其找杨帮忙,几天后,黄埔区教育局打电话让其去某中学找教导主任交钱即可。

法院还查明,1998年至2014年,杨某某利用担任黄埔区委副书记、区长、越秀区委副书记、区长、花都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原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曾某1承建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工程进展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后收受曾某1贿送的红包共人民币3.3万元,于2013年通过其哥哥杨某甲(另案处理)以借款名义向曾某1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收港币300万转手就给了万某

  法院认定,2011年底至2013年,杨某某利用担任越秀区委副书记、区长、花都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广州某某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参与承建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中秋节前后收受冯某贿送的价值共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收受冯某贿送的港币300万元。

  对于这300万元港币的去处,杨某某在供述中说,2013年春节前,冯某约其在“饭堂”酒家吃饭。“席间说给我准备了过年礼物,饭后送我到停车场,说准备了港币300万元给我。我当时吃了一惊,不敢要。冯说过春节我也要走走关系。我心里想,刚好约了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见面,可以把这笔钱送给万,便同意收下这笔钱。”

“冯从他的车尾箱上拿出一个深色的塑料袋放到我的车尾箱。然后,我前往天河体育中心某某茶艺馆,看见万某在吃饭,我说有些过节的东西给他,让他把车钥匙给我。万某把车钥匙给我,我把冯某送给我的那个装有港币300万元的塑料袋放到万的车尾箱里。放好以后,我把钥匙还给万,告诉他东西放好了,他答应了一声没说什么。”


  万某出事后与家人订“攻守同盟”

  杨某某供述说,万某被调查后,网上在传他也要被调查,为了安全起见,他跟妻子曾某说,对于拿曾某1的钱买房的事情必须要有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法,以躲避追查。“经过商量,我和曾某、弟弟杨某乙决定将这套房子说成是兄弟三人一起买给爸妈住的,商量时哥哥杨某甲临时有事没来。我和曾某对我弟弟杨某乙说,购房协议是妈妈江某签的,借款是以哥哥杨某甲的名义借的,以兄弟三人的名义合资买房给爸妈住的说法比较合理,如果我被调查了,我们一致说购买此房第一期100万元由我支付,剩下200万元由哥哥杨某甲和弟弟杨某乙各承担100万元,就是哥哥杨某甲向曾某1借的200万元。”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说法而已,我想通过这种说法瞒天过海,掩盖我收了曾某钱的事实。”杨某某供述说。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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