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白云区某禾街某某路**号经营广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王某担任法人代表,并雇请工人从事鞋业生产。
2014年8月至次年5月期间,该公司拖欠3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9900元,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
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出租场地单位垫付工人工资总额的30%,全体员工自行处理经营者遗留在公司内的全部资产,处理所得支付员工工资20%,12名工人收到50%的工资后,剩余工资同意王某2年内付清,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华某、韩某、单某、栾某、关某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协议书,租赁合同,商事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公司设立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企业欠薪逃匿工资垫付协议书,广州正格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欠薪一览表,员工名单、职工简历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公告,张贴公告的照片,12名工人的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主观恶意不大;已尽全力支付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客观上没有能力再垫付工人工资;不存在转移资产、逃匿的情形;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仍主动垫付了部分工资,并已取得部分工人的谅解;如实供述,家庭困难。请求合议庭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逃匿后,其公司财产被变卖,被动支付工人工资,且未赔付出租场地单位垫付的工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广州刑事律师】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类型。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提醒广大企业家注意,如企业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应积极面对,切勿以身试法,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方式企图不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