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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构成累犯的许某职务侵占罪案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21:45:18 点击次数:248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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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构成累犯的许某职务侵占罪案


基本案情:

201152日至2015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广东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任职云浮市新兴县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了客户货款后据为己有,并伪造3份欠条回交公司,谎称没有收到货款,此期间,合计非法侵占广东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7400元。

许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并且,许某曾因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109日被云浮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 

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事由过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员工入职登记表,广东肇庆中青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会推荐表,工资单,工资表,货款明细,内部调拨单,欠据,证明,说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雷某、某、某、罗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许某曾因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许某职务侵占数额为人民币19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退赔。

对于被告人许某提出认为其身体不好,有高血压和心脏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某身患疾病,而且被告人身体患病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能成为其犯罪后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

故对被告人许某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97400元。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皓哲律师团队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具体比例。一般而言,前后罪行性质越近、与前罪间隔时间越短、前后罪罪行越重,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大,越难以改造,需要从重的幅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对于累犯的量刑,一般增加基准刑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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