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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麟系”被认定为诈骗集团 3名首要分子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15:40:16 点击次数:28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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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兴麟系”被认定为诈骗集团 3名首要分子获无期

      法制网7月4日电  今天,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有志、郝利强、章宝军、高海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马永富、史蕊、贾琼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2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万元;判处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罚金1500万元至500万元;已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处置。

  主审法官当庭宣判。

      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等人以卢金磊、刘晓梅的名义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成立了兴麟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2012年4月,公司变更名称为内蒙兴麟公司,增资至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秉麟,刘爱平任总经理,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经纪、房产咨询服务。2012年6月13日,吴秉麟等人成立了宁夏兴麟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秉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销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此后,吴、刘、卢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

  2013年2月,吴、刘、卢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银川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总部,内部设立业务部、培训部、财务部等13个部门。吴秉麟任总部董事长,刘爱平先后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卢金磊任副董事长,马永富、高海龙、张有志先后任总经理,章宝军等人任业务总监、财务总监等职位。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号施令,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在吴秉麟等3人的指使下分工合作,实施犯罪,逐渐形成了人员及结构较为固定的“兴麟系”犯罪集团。

  总部成立后,吴秉麟授意卢金磊等人组织内蒙古呼和浩特分公司培训部部长姚利、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靖等人在总部编写培训资料,以培训为名给各分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传授犯罪方法,通过召开晨夕会的方式传达总部各项指令。同时,吴秉麟等人将“兴麟系”各分公司业务划分为3种类型,A类件,即正常业务;B类件,即办起来有难度的业务;C类件,即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要求各分公司及业务人员加大办理力度,以重点办理C类业务的方式欺骗合同相对人,骗取被害人的首付款及定金,达到非法占有众多被害人大量资金的目的。

      吴秉麟等人将各分公司骗取的巨额资金,以上划下拨的形式控制、使用,用于支付总部及各地分公司人员工资及奖金,将巨额资金用于各地分公司租赁店面,招聘人员,制造公司盈利的假象,并挥霍大量资金为公司高层购买高档汽车及住宅等奢侈消费品。

  2014年,吴秉麟等人明知总部及各分公司巨额亏损金额超过7亿元,为弥补巨额亏损,维持“兴麟系”各公司正常经营的假象,“兴麟系”犯罪集团一方面通过调整薪资提高奖励、提成,指使业务员大量签订C类业务合同,部分业务员冒充房主以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大规模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另一方面,不顾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由担任网络运营部代理总监的贾永喜,与包头市新世通网络公司负责人邬某(另案处理)联系,将网络反映“兴麟系”各分公司存在欺骗客户、违规收取定金及首付款等帖子进行非法删除,并编造虚假信息,对大量被害人的投诉拖延办理,以掩盖犯罪集团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真实目的,致使被害人人数不断增加,损失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9月,“兴麟系”犯罪集团先后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150余家,开设门店2300多个。案发后报案群众近万名,涉及17个省、自治区的65个城市,造成的损失金额高达10.4亿多元。其中,宁夏兴麟系公司骗取900多名受害人资金共计7452万元,黑龙江、吉林等16省兴麟系公司骗取8000多名受害者资金近9.6亿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秉麟伙同刘爱平、卢金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营的房产中介业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资金达10亿余元,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及5家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吴秉麟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分别为主犯、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秉麟等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及系犯罪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各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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