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00:14:14 点击次数:2631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检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发布厅发布消息,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以下为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宽).jpg

上一条:“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专家:这是一个误解 下一条:【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贿赂类犯罪主体对象辩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