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民警及辅警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民警、辅警训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督察工作,按权限查处公安民警违纪案件。
(四)负责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
(五)负责治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政、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重大治安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和金融押运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八)负责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受理签发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实施外国人在珠海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情报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十二)负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察留置看护所的管理工作,开展深挖犯罪事实工作。
(十三)负责珠海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开展全市禁毒、反恐怖、打击走私、人口管理、出租屋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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