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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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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9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5日22:09: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广州刑事律师案情简介

贡某是A市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企业申报科创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索贿27次、收受贿款117.6万元。贡某通常采取虚开发票或直接让科技企业负责人转账的方式收受贿款。此外,贡某还以推荐科创企业申报咨询服务机构的方式,从中收受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贡某涉嫌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贡某作为A市科技局领导成员,为了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向辖区内的部份科创企业进行了不符合具体评定要求的专项补贴认定、高新技术认定,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多次以做假账、银行转账、推荐机构等方式,向涉案科创企业索贿,收受了数额巨大的贿款。即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以被告人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依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要成立受贿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三、犯罪结果是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告人贡某是A市科创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评定科创企业有关事项的职务便利,为涉案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了数额巨大的贿款。其行为应当以索贿罪定罪量刑。此外,本案所涉及的是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此类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创项目的推广与使用,因此,对于此类领域“小官大贪”的腐败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保护科创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科创领域的洁净环境。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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