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逊克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野生林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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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水产资源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市场基础,为良好营商环境创造生产力。任何人在无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捕捞国家保护的水生动物。近日,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无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逊克县逊克农场五十五队西南3华里的一处水域内,利用2个地笼非法捕捞野生林蛙1516只,其中雌性林蛙18.93斤,雄性林蛙23.84斤,价值2141元。
本案中,徐某虽然是以自食为目的,但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涉水生生物保护的刑事诉讼。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恢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要注重发挥司法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修复生态环境等多重功能。本案审理贯彻最严密法治观,惩治捕捞者,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