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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为牟利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户重大损失,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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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1日00:43: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牟利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户重大损失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11月,为非法牟利,陆某某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以总价20770元的价格售与赵某某。最终,该批假豌豆种被5农户购买后种植。经鉴定,造成农户损失1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购入的是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伪劣豌豆,为了非法获利,仍然将该批假豌豆销售给赵某某,致使5农户从赵某某处购买后损失了14万余元。即陆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销售伪类种子罪”。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明知销售的是假的豌豆种子,仍然继续外销,致使购买后播种的农民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使得对应品种的菜量减少,可能影响相应的市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此类农资打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应当予以严惩,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刑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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