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娱乐消遣发射弹珠砸中载有乘客的公交车并造成损失,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0日21时,罗某某携带弹弓及弹珠到某楼顶玩耍。期间,为了娱乐消遣,罗某某向楼顶墙体发射弹珠,后又从楼顶向楼下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1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左侧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受损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18年11月13日,罗某某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消遣娱乐,主观上明知楼下可能存在车辆或行人过往,客观上仍然向楼下发射了2粒钢珠,造成了载有多人的公交车车窗玻璃受损,危害了公共安全。即罗某某属于以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罗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高空抛物的涉罪问题。依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客观上采取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危险方法。但由于本罪属于口袋罪,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达到与放火、决水等前述行为危险性相当的程度;其二、必须有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本案中,案发时为21时,案发街道人流量大、人员密集,且被砸中的是载有多人的公交车,砸中车辆的弹珠是钢珠,穿透力强,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成立本罪。此外,虽然罗某某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是为了娱乐消遣,但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