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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男子为娱乐消遣发射弹珠砸中载有乘客的公交车并造成损失,构成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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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7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12日16:35: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为娱乐消遣发射弹珠砸中载有乘客的公交车并造成损失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0日21时,罗某某携带弹弓及弹珠到某楼顶玩耍。期间,为了娱乐消遣,罗某某向楼顶墙体发射弹珠,后又从楼顶向楼下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1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左侧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受损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18年11月13日,罗某某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消遣娱乐,主观上明知楼下可能存在车辆或行人过往,客观上仍然向楼下发射了2粒钢珠,造成了载有多人的公交车车窗玻璃受损,危害了公共安全。即罗某某属于以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罗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高空抛物的涉罪问题。依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客观上采取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危险方法。但由于本罪属于口袋罪,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达到与放火、决水等前述行为危险性相当的程度;其二、必须有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本案中,案发时为21时,案发街道人流量大、人员密集,且被砸中的是载有多人的公交车,砸中车辆的弹珠是钢珠,穿透力强,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成立本罪。此外,虽然罗某某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是为了娱乐消遣,但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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