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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钱财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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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3日19:52: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钱财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刑法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为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黄某让江某某找寻融资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后江某某找到可以为黄某办理抵押贷款的A担保公司。2015年5月4日,黄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共计230万元。5月7日,江某某谎称需先将借款转给第三方,黄某遂与A公司员工孔某签订了补充合同,当日孔某将2139000元转至江某某的账户。截止案发,江某某将黄某的借款2139000元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自诉人黄某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构成侵占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主观明知所持有的2139000元借款实质为黄某所有,客观上仍然以第三方人员代为保管为由非法占有该借款,拒不退还。即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钱财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江某某犯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且责令退赔非法占有的借款2139000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要构成侵占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其三、非法占有数额必须至少达到“较大”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谎称办理贷款需要将借款转移给第三方,并伙同孔某将黄某的钱款转移到自己名下账户,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其占有该笔借款后,直至案发都未退还该黄某,可以认定其拒不退还。因此,江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具体区别,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了他人对于财产的占有。盗窃罪是转移了财产占有权,而侵占罪并未转移财产占有权,因为涉案物品一直由犯罪人所保管。即侵占罪实质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而非他人对财产的占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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