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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男子无力履行合同仍骗取供应商财产并逃匿,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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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1日03:25: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无力履行合同仍骗取供应商财产并逃匿,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日至12月10日,为偿还贷款,高某某谎称其有资质经销电动工具,获得了供货商的信任,先后骗取货值2659509元的电动工具,并低价销售套现。期间,高某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实际骗得货值1269515元的电动工具。高某某套现后,用部分套现款继续偿还货款,剩余套现款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12月10日,高某某更换了联系方式进行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供货商电动工具款项的目的,客观上虚构其有资质正常销售电动工具,骗取了供货商实际货值1269515元的货物,并低价套现后将套现款大量用于个人挥霍,最终逃匿。即高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要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虚构名义签订合同;(2)伪造产权证明作担保;(3)无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当事人签订合同:(4)收受对方货款后逃匿;其三、骗取的对方财产至少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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